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民法第87條 : 「(第一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二項)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撤銷脫產行為 :
民法第244條 : 「(第一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第二項)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第三項)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第四項)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例如:債務人就已經存在之對他人之債務,事後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之行為 )
民法第244條脫產行為(或稱詐害行為),其研判流程: (1)債務人之行為須以財產為標的,且非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2)係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 ? (3)若為無償行為,可直接聲請法院撤銷 (4)若為有償行為,須債務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
惡意的範疇,較廣於通謀虛偽,有惡意只能說是明知,但不一定有通謀虛偽情形
綜上,大致有以下三個層次的結論 :
1.如受益人未通謀虛偽,且係善意,則債權人無法主張撤銷詐害行為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2.如受益人未通謀虛偽,但係惡意明知,則債權人可以主張撤銷詐害行為。(仍須檢視是某符合其餘要件)
3.如受益人有通謀虛偽(這時候當然一定是惡意),則債權人可以主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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