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車禍監視器影片?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道路交通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調閱或提供相關資料:1.於事故現場得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2.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3.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惟筆錄及監視器影像並不包括在內。故車禍監視器影片無法申請拷貝,惟如進入訴訟程序,得向法院聲請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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