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銷售自配偶贈與取得的房屋、土地,該房屋、土地之所得稅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個人銷售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的受贈不動產,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財政部考量夫妻為生活共同體,夫妻間財產之移轉與新取得之情形不同,於10632日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解釋,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嗣後出售時,放寬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否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以交易時房屋及土地成交總額,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王君於104310日買進一筆房地,成本2,300萬元,於104820日贈與配偶張君(贈與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為500萬元),不課徵贈與稅,張君於106110日出售該房地時,售價2,600萬元,相關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40萬元,另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20萬元(自前次王君104310日取得時之移轉現值計算至張君106110日出售時之申報移轉現值),並於106125日完成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其取得日依上述令釋以王君原始取得日(104310日)認定,計算持有期間為110個月(104310日至106110),因持有期間未滿2年,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規定,另所得額依上述令釋前後之規定計算如下:

 

售價

成本

費用

土地漲價

總數額

所得額

解釋前

2,600萬元

520(1)

140萬元

120萬元

1820萬元

解釋後

2,600萬元

2,300(2)

140萬元

120萬元

40萬元

1:依104820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500萬元,按106110日出售時已公告的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的價值520萬元為成本。

2:依104310日王君原始取得該房地的2,300萬元為成本。

該局強調,上述令釋僅適用於配偶間相互贈與案件,尚未核課確定或行政救濟中之案件皆有適用,但是核課已確定的案件,則不能再變更。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房地合一專區」查閱相關資訊,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莊惟盛

電話:04-230511112217

 

發布單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7-05-22

 

 

https://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74444&ap=10&pc=15&k=&nid=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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