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所遺應領抵價地權利,屬被繼承人遺產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土地經政府辦理徵收或區段徵收,而迄死亡時尚有未領取之徵收補償地價、法院之徵收款提存金,或應領之抵價地權利,其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財產,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申報及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均應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而所謂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係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故被繼承人遺留未領之徵收補償地價、法院徵收款之提存金及應領之抵價地權利等均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最近查核一遺產稅案件,被繼承人甲君所有之士林區土地,生前經臺北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並經臺北市政府核准以其應領補償費9,179,670元申領抵價地,甲君於領回抵價地前死亡,繼承人3人分別向臺北市政府申請按各應繼分領回抵價地,卻漏未將該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遺產稅,經查獲,除補徵遺產稅外,並移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財產之變動情形,被繼承人土地如有生前經徵收或區段徵收情形,因死亡時經徵收之土地,已未在被繼承人名下,免列入遺產申報,惟仍應先行了解,是否尚有徵收補償地價或提存金未領取,或者有尚未申領之抵價地等,以免漏報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均應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而所謂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係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故被繼承人遺留未領之徵收補償地價、法院徵收款之提存金及應領之抵價地權利等均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最近查核一遺產稅案件,被繼承人甲君所有之士林區土地,生前經臺北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並經臺北市政府核准以其應領補償費9,179,670元申領抵價地,甲君於領回抵價地前死亡,繼承人3人分別向臺北市政府申請按各應繼分領回抵價地,卻漏未將該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遺產稅,經查獲,除補徵遺產稅外,並移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財產之變動情形,被繼承人土地如有生前經徵收或區段徵收情形,因死亡時經徵收之土地,已未在被繼承人名下,免列入遺產申報,惟仍應先行了解,是否尚有徵收補償地價或提存金未領取,或者有尚未申領之抵價地等,以免漏報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發布單位: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張貼日期: | 2017-06-12 |
https://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74696&ap=0&pc=15&k=&nid=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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