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別】最高法院78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會議日期】民國78年04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第31卷8期83頁
【相關法條】土地法第6、31條(64.07.24)土地法第30條(90.10.31)
【決議】採乙說。
【編註】本則決議於民國92年5月13日經最高法院92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
【理由】土地法第30條已於民國89年1月26日公布刪除。
【參考法條】土地法第30條(90.10.31)土地法第6、31條(64.07.24)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第1048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第1098頁
【提案】
民二庭提案: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謂之自耕,是否包含同法第六條後段所指為維持一家生活直接經營耕作者,以自耕論之『準自耕』在內,有甲、乙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
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所謂能自耕,不僅指能自任耕作者而言,凡為維持一家生活而能直接經營耕作者亦包含在內。
【乙說】
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所謂能自耕,限於土地法第六條前段之狹義自耕,專指能自任耕作之自然人而言,不包含同條後段之『準自耕』。因此承受人之自耕能力,即係專指承受人本人而言,不包含承受人家屬之具有自耕能力者在內。
以上二說,以何說為當,提請公決。
【決議】採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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