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別】最高法院7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會議日期】民國710420

【相關法條】民法第125244條(71.01.04

【決議】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定之撤銷權,乃為保全債權之履行而設。甲對乙基於債權之請求權,既因罹於消滅時效而經判決敗訴確定不能行使,則甲之撤銷權,顯無由成立。(同乙說)

【參考法條】民法第125244條(71.01.04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9月版)上冊第949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9月版)上冊第998

【提案】

  民二庭提案:債權人之債權因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經判決敗訴確定。問:債權人是否仍能行使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撤銷權?有甲、乙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債權之請求權雖罹於消滅時效,然債權自體並不隨同消滅。甲為保全此項債權,仍得行使撤銷權。

【乙說】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定之撤銷權,乃為保全債權之履行而設。甲對乙基於債權之請求權,既經判決確定不能行使,則甲之撤銷權,顯無由成立。

  以上二說,究以何說為是?請公決

【決議】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定之撤銷權,乃為保全債權之履行而設。甲對乙基於債權之請求權,既因罹於消滅時效而經判決敗訴確定不能行使,則甲之撤銷權,顯無由成立。(同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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