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別】最高法院7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會議日期】民國71年04月20日
【相關法條】民法第125、244條(71.01.04)
【決議】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定之撤銷權,乃為保全債權之履行而設。甲對乙基於債權之請求權,既因罹於消滅時效而經判決敗訴確定不能行使,則甲之撤銷權,顯無由成立。(同乙說)
【參考法條】民法第125、244條(71.01.04)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第949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第998頁
【提案】
民二庭提案:債權人之債權因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經判決敗訴確定。問:債權人是否仍能行使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撤銷權?有甲、乙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債權之請求權雖罹於消滅時效,然債權自體並不隨同消滅。甲為保全此項債權,仍得行使撤銷權。
【乙說】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定之撤銷權,乃為保全債權之履行而設。甲對乙基於債權之請求權,既經判決確定不能行使,則甲之撤銷權,顯無由成立。
以上二說,究以何說為是?請公決
【決議】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定之撤銷權,乃為保全債權之履行而設。甲對乙基於債權之請求權,既因罹於消滅時效而經判決敗訴確定不能行使,則甲之撤銷權,顯無由成立。(同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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