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別】最高法院70年度第1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會議日期】民國700707

【相關法條】民法第225條(19.12.26

【決議】

  乙之不動產,既被執行查封,依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在法院撤銷查封前,登記機關不得許乙申請移轉登記,故甲請求乙辦理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係處於給付不能之狀態,法院自不能命為移轉登記。

【參考法條】民法第225條(19.12.26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9月版)上冊第938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9月版)上冊第987

【提案】

  院長交議:甲對乙訴求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但該不動產在事實審法院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前,在被執行查封中,甲之請求,是否已陷於給付不能?有甲、乙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

  乙之不動產,既被執行查封,依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在法院撤銷查封前,登記機關不得許乙申請移轉登記,故甲請求乙辦理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係處於給付不能之狀態,法院自不能命為移轉登記。

【乙說】

  乙之不動產,雖經查封,但所有權仍屬於乙,乙所為移轉所有權與甲之意思表示,對於乙之債權人,雖因不動產被查封而不生效力,但究非絕對無效。甲持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至地政機關聲請登記時,如因仍在查封中而不能辦理,係屬另一問題。究不能謂乙應為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己陷於給付不能。

  以上兩說,究以何說為是?請公決

【決議】採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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