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別】最高法院67年度第11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三)【會議日期】民國670926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19.12.26

【決議】

  甲男隱瞞其早已結婚生子之事實,詭稱將與乙女結婚,誘使成姦,難謂非係故意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參照本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一七二號判例所示之意旨,乙女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訴請甲男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

【參考法條】民法第184條(19.12.26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9月版)上冊第885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9月版)上冊第933

【決定事項】

  甲男隱瞞其早已結婚生子之事實,詭稱將與乙女結婚,誘使成姦,難謂非係故意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參照本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一七二號判例所示之意旨,乙女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訴請甲男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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