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別】最高法院66年度第7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會議日期】民國66年09月26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123、756頁
【相關法條】民法第820條(19.12.26)
【決議】
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是共有土地之如何分別管理,應由全體共有人以契約為之,此與共有物之分割不同,不能由法院判決,各共有人訴請分管,於法無據。
【參考法條】民法第820條(19.12.26)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第858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第906頁
【提案】
院長交議:分別共有物,若共有人不能以協議定其共同管理方法,各共有人能否訴求法院以裁判定之?有下列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
共有人就共有物不能以協議定其共同管理方法者,解釋上應認各共有人得起訴請求法院以裁判定之,若謂共有人在別無契約訂定並不能協共同管理之情形下,不得起訴請求法院以裁判定共有物之管理方法,則事實上無法解決問題。
【乙說】
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是共有土地之如何分別管理,應由全體共有人以契約為之,此與共有物之分割不同,不能由法院判決,各共有人訴請分管,於法無據。
以上兩說,究以何說為是?請公決
【決議】採乙說。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