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別】最高法院66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會議日期】民國66年06月11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34、752頁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19.12.26)
【決議】當事人因傷害所支出之診斷書費用,非係因侵權行為所生財產上之損害,不得請求賠償。(同甲說)
【編註】本次會議決議(二)經最高法院91年5月7日、91年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
【參考法條】民法第184條(19.12.26)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第855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第902頁
【提案】
民五庭提案:當事人因傷害向醫院或醫師請求出給診斷書所支出之費用,是否得請求損害賠償?有甲、乙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診斷書費非係因侵權行為所生財產上之損害,不得請求賠償。
【乙說】
診斷書為證明損害程度或範圍所必要之方法,因診斷書所支出之費用,與侵權行為仍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受害人非不得請求賠償。
以上兩說,究以何者為當?請公決
【決議】當事人因傷害所支出之診斷書費用,非係因侵權行為所生財產上之損害,不得請求賠償。(同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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