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別】最高法院65年度第8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會議日期】民國651012

【相關法條】民法第193條(19.12.26

【決議】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賠償責任,自應包括因勞動能力之喪失或減少,而喪失將來一部或全部之收入,及將來維持傷害後身體及健康之必需支出在內(本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五三號判例參照),參以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支付定期金之意旨,尤為顯然。某甲係未成年之學生,為某乙駕車不慎撞傷致右腿切除改裝義肢,倘某甲將來必需按期換裝義肢,則此為其維持傷害後身體及健康之必需支出,非不得請求賠償,又未成年人因他人不法侵害致死,被害人雖當時尚無養贍父母之能力,惟其父母將來賴其養贍,苟無反對情形,不得謂其將來無養贍能力,其父母自可訴求加害人賠償養贍費,業經本院著有先例(本院十八年上字第二○四一號判例參照)。依同一理由,某甲受害時雖未成年,不能謂其成年後無謀生能力,因右腿殘廢,其勞動能力當有減少,自非不得請求乙賠償將來成年以後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同乙說)

【參考法條】民法第193條(19.12.26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9月版)上冊第844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9月版)上冊第891

【提案】

  院長交議:某甲係未成年之學生,為某乙駕車不慎撞傷致右腿切除改裝義肢,甲能否就將來必需換裝義肢之費用及成年後因右腿殘廢致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請求乙為賠償?有甲、乙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

  甲對將來裝換義肢之預計數額,既未支出,實際並未發生損害,不得請求預為賠償,而甲既尚未成年,由其父母扶養中,並未從事任何工作,不能認有謀生上之損失,其請求將來成年以後之減少勞動能力損害,亦非有據。

【乙說】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賠償責任,自應包括因勞動能力之喪失或減少,而喪失將來一部或全部之收入,及將來維持傷害後身體及健康之必需支出在內,(本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五三號判例參照)參以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支付定期金之意旨,尤為顯然,倘甲將來必需按期換裝義肢,此為其維持傷害後身體及健康之必需支出,非不得請求賠償,又未成人因他人不法侵害致死,被害人雖尚無養贍父母之能力,而其父母將來賴其養贍,苟無反對情形,不得謂其將來無養贍能力,其父母尚可訴求加害人賠償養贍費(本院十八年上字第二○四一號判例參照)甲受害時雖未成年,不能謂其成年後無謀生能力,因右腿殘廢,其勞動能力當有減少,自非不得請求乙賠償將來成年以後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以上兩說,究採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議】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賠償責任,自應包括因勞動能力之喪失或減少,而喪失將來一部或全部之收入,及將來維持傷害後身體及健康之必需支出在內(本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五三號判例參照),參以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支付定期金之意旨,尤為顯然。某甲係未成年之學生,為某乙駕車不慎撞傷致右腿切除改裝義肢,倘某甲將來必需按期換裝義肢,則此為其維持傷害後身體及健康之必需支出,非不得請求賠償,又未成年人因他人不法侵害致死,被害人雖當時尚無養贍父母之能力,惟其父母將來賴其養贍,苟無反對情形,不得謂其將來無養贍能力,其父母自可訴求加害人賠償養贍費,業經本院著有先例(本院十八年上字第二○四一號判例參照)。依同一理由,某甲受害時雖未成年,不能謂其成年後無謀生能力,因右腿殘廢,其勞動能力當有減少,自非不得請求乙賠償將來成年以後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同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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