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別】最高法院65年度第4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會議日期】民國65年05月04日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388條(60.11.17)
【決議】
第一審就原告先位聲明為其勝訴之判決,並將其備位聲明之請求予以駁回,關於後者,將不須裁判者加以裁判,固屬錯誤,惟對於第一審判決祇由被告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僅就先位聲明審理裁判,關於備位聲明之第一審判決,原告如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第二審法院不得予以審理裁判。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388條(60.11.17)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第839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第886頁
【提案】
院長交議:第一審就原告先位聲明為其勝訴之判決,並將其備位聲明之請求予以駁回,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者,第二審法院能否就備位聲明予以審理?有下列諸說:
【討論意見】
【甲說】
預備之訴之合併,先位聲明有理由時,則無庸審究備位聲明,更不應在判決中駁回備位聲明之請求,第一審法院將備位聲明之請求予以駁回,此部分之判決,原屬多餘。第一審認先位聲明有理由,經為終局判決者,即屬全部判決,經合法上訴時,該訴訟事件全部生移審之效果,第二審如認第一審判決為不當(即認先位聲明無理由)者,可逕對備位聲明予以審判,無待原告之上訴。
【乙說】
第一審就原告先位聲明為其勝訴之判決,並將其備位聲明之請求予以駁回,關於後者,將不須裁判者加以裁判,固屬錯誤,惟對於第一審判決祇由被告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僅就先位聲明審理裁判,關於備位聲明之第一審判決,原告如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第二審法院不得予以審理裁判。
以上以何者為當?請公決
【決議】採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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