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具保責付?
一、 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
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前開證書亦可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為民服務中心免費取用。
二、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二)用電話、書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本署設有專用電話)
(三)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室或為民服務中心隨時指導其填寫或代為填寫。
(四)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於次日繼續辦理。
三、具保之方式:
(一)人保:
1.由本署轄區內殷實之人(有正當職業)出具保證書。
2.填寫保證書。
3.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4.繳驗身分證明文件。
5.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二)現金保:
1.由被告及具保人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
2.免具保證書。
3.繳納保證金請向本署收費處出納人員或法警人員辦理。
四、責付之方法:
(一)受責付人除係得為被告之輔佐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外,以居住本署轄區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之人為限。
(二)受責付人應繳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五、具保或責付辦理之審查:
1、辦公時間內被告經承辦檢察官審查,准予具保或責付後,手續人辦妥保證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應立即將被告釋放。
2、如於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覓妥具保人或受責付人時,應由值日檢察官負責審查並辦理釋放手續。
各員警辦理具保、責付及查保、對保等手續,均不收任何費用。
六、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http://www.chc.moj.gov.tw/ct.asp?xItem=417722&ctNode=5578&mp=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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