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apply_detail&p=1&id=3734
一、受理階段:(電話預約)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親自至各分會申請,或委託他人代理至各分會申請。
(二)申請人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
- 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現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 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請提供當年度之證明。
- 如無3.之證明,請提供全戶(申請人、父母、子女與其他同財共居之親屬)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洽國稅局辦理:電話0800-000-321)。
- 相關官司案件資料。
(三)至分會審查資力:請攜帶相關文件,並填寫基本資料
二、初審階段:審查委員就申請人之案件及資力狀況等,與申請人面談。
三、審查階段:
(一)由三位審查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共同評議,合議審查以過半數之意見為審查意見。
(二)審查委員會決定事項:
1.是否淮予法律扶助及理由。
2.給予法律扶助之種類(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狀紙撰寫;調解或和解之
代理;研究型法律諮詢)
3.申請人是否需負擔部分酬金及必要費用;如是,應繳數額及繳納期限。
4.扶助律師之酬金數額。
(三)工作人員將決定以電話通知申請人,並發正式書面通知申請人,另將接案通知及案件資料寄交扶助律師。
四、覆議階段:
(一)申請人若對決定不服,可於收到決定通知30日內提起覆議。
(二)覆議應向原申請分會提出。
(三)覆議委員會由覆議委員三人合議行之,原則上書面審查,視情形要求申請人到場說明,或請分會表示意見,以過半數之意見為覆議決定。
(四)覆議委員會作成維持或撤銷原決定後,應製作覆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五、扶助階段:
(一)通知律師:審查決定做成後,工作人員應於3個工作天內為受扶助人指派律師進行扶助。
(二)律師提供扶助:於確定申請人及律師已會面進行扶助時,分會須通知總會預付酬金。
(三)扶助撤銷或終止:如符合法律扶助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者,得由審查委員會決定撤銷或終止扶助。
六、後續處理階段:
(一)扶助結束:分會於收到律師結案證明確認無誤後,報請總會核發酬金。
(二)進行律師評鑑調查。
七、撤銷或終止法律扶助:
(一)撤銷扶助:如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證明之文件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者,應撤銷扶助。
(二)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會得終止扶助:
- 因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已不符無資力之要件。
- 死亡或行蹤不明。
- 因法令變更、情事變遷或請求之標的毀損、滅失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
- 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或不依限繳納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致該扶助事件無法進行。
- 對扶助律師為重大侮辱行為。
- 其他原因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
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電話:412-8518 市話可直撥,手機請加02(幫我一把)
法律扶助基金會網址:www.laf.org.tw <http://www.laf.org.tw>
(相關法條:法律扶助法第18條,參考網站: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之申辦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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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apply_detail&p=1&id=3731
- 無資力認定標準
-
本表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施行。
※無資力認定標準是指,本標準表每年將依各縣市公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標準異動。
※本會並未委託任何代辦公司,並無需申請費用,如有疑慮請與本會聯絡。
住所地
資力上限
家庭人口數
類型
範圍
1
2
3
4
5
6
7
8
9
10
台北市
每月可處分收入(新台幣)
全部扶助
28,000
44,414
66,621
88,828
111,035
133,242
155,449
177,656
199,863
222,070
部分扶助
33,600
51,987
77,980
103,973
129,966
155,960
181,953
207,946
233,939
259,932
新北市
全部扶助
23,000
41,100
61,650
82,200
102,750
123,300
143,850
164,400
184,950
205,500
部分扶助
27,600
49,320
73,980
98,640
123,300
147,960
172,620
197,280
221,940
246,600
桃園市
全部扶助
23,000
41,076
61,614
82,152
102,690
123,228
143,766
164,304
184,842
205,380
部分扶助
27,600
49,291
73,937
98,582
123,228
147,874
172,519
197,165
221,810
246,456
台中市
全部扶助
23,000
39,252
58,878
78,504
98,130
117,756
137,382
157,008
176,634
196,260
部分扶助
27,600
47,103
70,654
94,205
117,756
141,308
164,859
188,410
211,961
235,512
台南市
全部扶助
23,000
34,344
51,516
68,688
85,860
103,032
120,204
137,376
154,548
171,720
部分扶助
27,600
41,213
61,820
82,426
103,032
123,639
144,245
164,852
185,458
206,064
高雄市
全部扶助
23,000
38,824
58,236
77,648
97,060
116,472
135,884
155,296
174,708
194,120
部分扶助
27,600
46,589
69,883
93,178
116,472
139,766
163,061
186,355
209,650
232,944
其他地區
全部扶助
22,000
34,344
51,516
68,688
85,860
103,032
120,204
137,376
154,548
171,720
部分扶助
26,400
41,213
61,820
82,426
103,032
123,639
144,245
164,852
185,458
206,064
全國各地
可處分資產(新台幣)
全部扶助
50萬
50萬
65萬
80萬
95萬
110萬
125萬
140萬
155萬
170萬
部分扶助
60萬
60萬
78萬
96萬
114萬
132萬
150萬
168萬
186萬
204萬
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規定
第二條
第一項
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項
第二款及
第二項說明
一、每月可處分收入上限:
除單身戶外,家庭人口數每增加一人,申請人家庭每月可處分收入標準,依申請人住所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之收入標準為準。二、可處分資產上限:
家庭人口自第三人起以每增加一人增加15萬元為準,但不包括公告現值於550萬元以下之自宅或自耕農地。但中央或各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公告之當年度中低收入戶不動產限額逾550萬元者,依其公告限額扣除之。
全部扶助
每月可處分收入及可處分資產對照上表家庭人口數之欄位,均未超過全部扶助之金額者稱之。部分扶助
每月可處分收入及可處分資產對照上表家庭人口數之欄位,其一或全部超過全部扶助之金額但未超過部分扶助欄位者稱之。可處分收入
可處分收入,指的是實際工作收入、利息收入、股利、股息、租金、財產交易所得、接受贈與等。※得不計入可處分收入之特別情形:
1.有正當原因而需在外租屋之合理租金。
2.遭法院強制扣薪扣款或因更生方案或債務清償方案平均每月應清償金額。
3.營業成本。
4.職業所需動產貸款。
5.就學貸款。
6.申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扶助每月擬清償之金額。
7.家庭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而需定期支付之必要費用。
8.因申請人單親扶養子女、照顧直系血親或經濟狀況顯較艱困等其情可憫,不扣除該收入或支出顯然違背法律扶助目的
上開第1、3及4款合計之金額不得逾二萬元;第5款之金額不得逾一萬元。※攤提:
申請人家庭人口中,如有因身故或傷病,獲得一次性保險給付、救濟金或其他類似之補助或賠償金,如計入申請人之家庭總資產顯有不 公者,應依國人平均餘命攤提,計入其每月收入。可處分資產
可處分資產,指的是像不動產、存款、股票、汽機車或具有價值的財產或權利。但此項計算不包括公告現值在550萬元以下的自宅、自耕農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若政府機關當年依社會救助法公告的中低收入戶不動產限額超過550萬元,則依該限額扣除之。※得不計入可處分財產之特殊情形:
1.訟爭中且不能處分之財產。
2.顯然不能處分之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不動產。
3.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原因顯然難以處分之不動產。
4.全戶人口中有前條第二項之重大傷病者,而需支付之一次性必要費用。
5.維持最低基本生活必要所需之貸款。
6.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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