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apply_detail&p=1&id=3734

一、受理階段:(電話預約)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親自至各分會申請,或委託他人代理至各分會申請。    

(二)申請人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
  2. 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現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3. 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請提供當年度之證明。
  4. 如無3.之證明,請提供全戶(申請人、父母、子女與其他同財共居之親屬)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洽國稅局辦理:電話0800-000-321)
  5. 相關官司案件資料。

(三)至分會審查資力:請攜帶相關文件,並填寫基本資料

 


二、初審階段:審查委員就申請人之案件及資力狀況等,與申請人面談。

 


三、審查階段:

(一)由三位審查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共同評議,合議審查以過半數之意見為審查意見。    

(二)審查委員會決定事項:
     1.是否淮予法律扶助及理由。
     2.給予法律扶助之種類(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狀紙撰寫;調解或和解之
       代理;研究型法律諮詢)
     3.申請人是否需負擔部分酬金及必要費用;如是,應繳數額及繳納期限。
     4.扶助律師之酬金數額。

(三)工作人員將決定以電話通知申請人,並發正式書面通知申請人,另將接案通知及案件資料寄交扶助律師。


四、覆議階段:

(一)申請人若對決定不服,可於收到決定通知30日內提起覆議。

(二)覆議應向原申請分會提出。

(三)覆議委員會由覆議委員三人合議行之,原則上書面審查,視情形要求申請人到場說明,或請分會表示意見,以過半數之意見為覆議決定。

(四)覆議委員會作成維持或撤銷原決定後,應製作覆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五、扶助階段:

(一)通知律師:審查決定做成後,工作人員應於3個工作天內為受扶助人指派律師進行扶助。    

(二)律師提供扶助:於確定申請人及律師已會面進行扶助時,分會須通知總會預付酬金。

(三)扶助撤銷或終止:如符合法律扶助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者,得由審查委員會決定撤銷或終止扶助。


六、後續處理階段:

(一)扶助結束:分會於收到律師結案證明確認無誤後,報請總會核發酬金。

(二)進行律師評鑑調查。


七、撤銷或終止法律扶助:

(一)撤銷扶助:如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證明之文件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者,應撤銷扶助。

(二)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會得終止扶助:

  1. 因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已不符無資力之要件。
  2. 死亡或行蹤不明。
  3. 因法令變更、情事變遷或請求之標的毀損、滅失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
  4. 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或不依限繳納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致該扶助事件無法進行。
  5. 對扶助律師為重大侮辱行為。
  6. 其他原因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

 

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電話:412-8518 市話可直撥,手機請加02(幫我一把)
法律扶助基金會網址:www.laf.org.tw <http://www.laf.org.tw>
(相關法條:法律扶助法第18條,參考網站: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之申辦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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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apply_detail&p=1&id=3731
  • 無資力認定標準
  • 本表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施行。

    ※無資力認定標準是指,本標準表每年將依各縣市公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標準異動。

    ※本會並未委託任何代辦公司,並無需申請費用,如有疑慮請與本會聯絡。

     

     

    住所地

    資力上限

    家庭人口數

    類型

    範圍

    1

    2

    3

    4

    5

    6

    7

    8

    9

    10

    台北市

    每月可處分收入(新台幣)

    全部扶助

    28,000

    44,414

    66,621

    88,828

    111,035

    133,242

    155,449

    177,656

    199,863

    222,070

    部分扶助

    33,600

    51,987

    77,980

    103,973

    129,966

    155,960

    181,953

    207,946

    233,939

    259,932

    新北市

    全部扶助

    23,000

    41,100

    61,650

    82,200

    102,750

    123,300

    143,850

    164,400

    184,950

    205,500

    部分扶助

    27,600

    49,320

    73,980

    98,640

    123,300

    147,960

    172,620

    197,280

    221,940

    246,600

    桃園市

    全部扶助

    23,000

    41,076

    61,614

    82,152

    102,690

    123,228

    143,766

    164,304

    184,842

    205,380

    部分扶助

    27,600

    49,291

    73,937

    98,582

    123,228

    147,874

    172,519

    197,165

    221,810

    246,456

    台中市

    全部扶助

    23,000

    39,252

    58,878

    78,504

    98,130

    117,756

    137,382

    157,008

    176,634

    196,260

    部分扶助

    27,600

    47,103

    70,654

    94,205

    117,756

    141,308

    164,859

    188,410

    211,961

    235,512

    台南市

    全部扶助

    23,000

    34,344

    51,516

    68,688

    85,860

    103,032

    120,204

    137,376

    154,548

    171,720

    部分扶助

    27,600

    41,213

    61,820

    82,426

    103,032

    123,639

    144,245

    164,852

    185,458

    206,064

    高雄市

    全部扶助

    23,000

    38,824

    58,236

    77,648

    97,060

    116,472

    135,884

    155,296

    174,708

    194,120

    部分扶助

    27,600

    46,589

    69,883

    93,178

    116,472

    139,766

    163,061

    186,355

    209,650

    232,944

    其他地區

    全部扶助

    22,000

    34,344

    51,516

    68,688

    85,860

    103,032

    120,204

    137,376

    154,548

    171,720

    部分扶助

    26,400

    41,213

    61,820

    82,426

    103,032

    123,639

    144,245

    164,852

    185,458

    206,064

    全國各地

    可處分資產(新台幣)

    全部扶助

    50萬

    50萬

    65萬

    80萬

    95萬

    110萬

    125萬

    140萬

    155萬

    170萬

    部分扶助

    60萬

    60萬

    78萬

    96萬

    114萬

    132萬

    150萬

    168萬

    186萬

    204萬

    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規定

    第二條

    第一項
    第一款及第二項

    第一項
    第二款及
    第二項

    說明

    一、每月可處分收入上限:
    除單身戶外,家庭人口數每增加一人,申請人家庭每月可處分收入標準,依申請人住所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之收入標準為準。

    二、可處分資產上限:
    家庭人口自第三人起以每增加一人增加15萬元為準,但不包括公告現值於550萬元以下之自宅或自耕農地。但中央或各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公告之當年度中低收入戶不動產限額逾550萬元者,依其公告限額扣除之。


    全部扶助
    每月可處分收入及可處分資產對照上表家庭人口數之欄位,均未超過全部扶助之金額者稱之。

    部分扶助
    每月可處分收入及可處分資產對照上表家庭人口數之欄位,其一或全部超過全部扶助之金額但未超過部分扶助欄位者稱之。

    可處分收入
    可處分收入,指的是實際工作收入、利息收入、股利、股息、租金、財產交易所得、接受贈與等。

    ※得不計入可處分收入之特別情形: 
    1.有正當原因而需在外租屋之合理租金。
    2.遭法院強制扣薪扣款或因更生方案或債務清償方案平均每月應清償金額。
    3.營業成本。
    4.職業所需動產貸款。
    5.就學貸款。
    6.申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扶助每月擬清償之金額。
    7.家庭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而需定期支付之必要費用。
    8.因申請人單親扶養子女、照顧直系血親或經濟狀況顯較艱困等其情可憫,不扣除該收入或支出顯然違背法律扶助目的
    上開第1、3及4款合計之金額不得逾二萬元;第5款之金額不得逾一萬元。 

    ※攤提:
    申請人家庭人口中,如有因身故或傷病,獲得一次性保險給付、救濟金或其他類似之補助或賠償金,如計入申請人之家庭總資產顯有不  公者,應依國人平均餘命攤提,計入其每月收入。

    可處分資產
    可處分資產,指的是像不動產、存款、股票、汽機車或具有價值的財產或權利。但此項計算不包括公告現值在550萬元以下的自宅、自耕農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若政府機關當年依社會救助法公告的中低收入戶不動產限額超過550萬元,則依該限額扣除之。

    ※得不計入可處分財產之特殊情形: 
    1.訟爭中且不能處分之財產。
    2.顯然不能處分之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不動產。
    3.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原因顯然難以處分之不動產。
    4.全戶人口中有前條第二項之重大傷病者,而需支付之一次性必要費用。
    5.維持最低基本生活必要所需之貸款。
    6.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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