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得否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及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
婚生否認之訴性質為何?學說及實務有確認之訴說及形成之訴說二種見解: (一)確認之訴說:有學者認為婚生否認之訴係在推翻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婚生推定,推翻此法 律上推定婚生子女,以求確定該子女非其婚生子女之訴訟,自應解為確認之訴。(王甲乙、楊建 華、鄭健才,民事訴訟法新論,自版,頁829,2007年6月;姚瑞光,民事訴訟法論,自版,頁371 ,2000年11月;高鳳仙,親屬法—理論於實務,八版1刷,五南出版,頁298、299,2008年3月) 有學者認為婚生否認之訴性質上為確認之訴,但在訴訟判決尚未確定之前,仍具有法律上所推 定之夫與子女間之親子關係,故形式上雖為確認之訴,但實質上具有形成權之性質。(林菊枝,親 屬法新論,五南出版,頁207、208,1997年7月;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親屬法,自版,頁305 ,2007年9月) 高等法院78年度廳民一字第778號函研究意見認為:民法第1063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89條 之一所定否認子女之訴,在原告起訴之前,該子女與原告之間已非親生子女關係,原告起訴僅請求 法院判決加以確認而已,並無創設、變更或消滅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效力,是以否認子女之訴應屬 確認之訴而非形成之訴。 (二)形成之訴說:主張本說之學者認為法律上推定之親子關係,得因婚生否認之訴之原告勝訴判 決而被推翻,因此,產生對世之形成效果,對第三人亦有效力,故應以形成之訴之見解較為妥適。 (陳祺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頁281,三民出版,修訂七版1刷,2008年1月;鄧學 仁、高一書、嚴祖照,DNA之鑑定-親子關係爭端之解決,頁212,元照出版,初版1刷,2001年1月) 最高法院75台上2071號判例:妻之受胎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 妻所生子女亦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2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 定判決以前,無論任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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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否認與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之差異點:
(一)前提差異:婚生否認之訴以子女受婚生推定為前提,亦即子女之受胎期間係在婚姻關係存 續中,即被推定為婚生子女,僅能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為救濟;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涉及當事人 身分及血統真實性之認定,需具有確認利益,使得提起。 (二)訴訟目的:婚生否認之訴在使已受推定之親子關係發生變動;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目的 在於更正戶籍登載之錯誤。 (三)訴訟性質:婚生否認之訴依現行通說見解為形成之訴;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為確認之訴。 (四)訴訟標的:婚生否認之訴之訴訟標的為私法上之形成權;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之訴訟標 的為親子關係本身。 (五)起訴期間:婚生否認之訴有二年除斥期間之規定;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無起訴期間之限 制。
(參考司法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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