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登記方式


目前停車空間有法定停車空間(即法定停車位)及非法定停車空間(即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該停車空間不僅涵蓋停車位編號、建物權利範圍、車位得否分別發給權利書狀及是否可與專有部分分離而為登記…等等,茲就目前適用停車空間之登記方式分述如下: 
一、法定停車空間 
(一)登記方式 
法定停車空間應登記為共有部分。 
(二)產權移轉限制 
1.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均不得與專有部分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部分該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2.其移轉承受人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 
3.不得合意由某一專有部分單獨所有。 
4.共有部分之停車空間移轉,需經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同意。 
(三)停車位編號登記 
在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停車位共計Ο位』,並於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增列『車位編號』欄,並於該欄位登載車位編號,其權利範圍則於上開附表備考欄記載『含停車位權利範圍×××分之××』。 
二、非法定停車空間(自行增設或獎勵停車位) 
(一)登記方式 
1.共有部分 
自行增設或獎勵停車空間與法定停車空間同屬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獨立者,以共有部分登記。
(1)不得與專有部分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部分該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2)其移轉承受人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 
(3)不得合意由某一專有部分單獨所有。 
(4)共有部分之停車空間移轉,需經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同意。 
(5)停車位編號登記 
在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停車位共計Ο位』,並於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增列『車位編號』欄,並於該欄位登載車位編號,其權利範圍則於上開附表備考欄記載『含停車位權利範圍×××分之××』。 
2.專有部分 
自行增設或獎勵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編列有門牌,或領有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者,可獨立建號。 
(1)產權移轉限制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2)停車位編號登記 
在建物登記簿標示部備考欄加註『停車位共計○位』主要用途欄記載『停車空間』字樣,並於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暨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主任署名欄上方空白處分別登載『車位編號○○號』,又土地登記以電子處理者,則於建物標示部分增列『車位編號』欄位。 
三、依申請人之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規定,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區分所有建物有數專有部分時,其應分擔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又登記實務上,非法定停車空間登記為專有部分者,為利所有權人使用管理,及日後移轉登記時得以明瞭各該車位之建物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亦可依申請人之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 
四、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為貫徹土地法第104條使基地與地上建物所有權合一之精神,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8條規定,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時,他共有人無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購買權之適用。至於地下室停車位連同所屬基地應有部分一併移轉時,如該停車位登記有建物持分、獨立權狀及特定位置可依編號單獨進出,權利人並得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者,其性質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得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98條之規定。 

 

(參考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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