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婚字第66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
複代理人 謝宜成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婚姻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84年1月27日結婚,婚後
原告即於被告之公司擔任員工,負責各項雜事,每月薪資約
新臺幣3萬元。二人婚後並育有三名子女,然被告並無感念
之情,將三名子女均交由原告一人照顧,家中事務均由原告
一人承擔,且未給予原告任何生活費用,原告僅能以每月所
領取之薪資,照顧三名子女,並負擔家中一切家務及支出。
除此之外,被告亦與公司員工於公司發生外遇,東窗事發後
,被告不僅不知悔改,更惱羞成怒要求原告離婚,並要求原
告自行找兩名證人先行簽署兩願離婚書。原告不知可否,遂
於被告親戚介紹下,由兩名友人甲○○、丁○○作為證人,
在未親見、親聞兩造確有兩願離婚真意之下,先行簽署內容
均未載明之兩願離婚書,後再由被告自行填寫兩願離婚書內
容後,與原告於107年6月5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證人甲○○、丁○○並未親見、親聞兩造確有兩願離婚之真
意,自不得為兩造上開兩願離婚之證人,故應認兩造上開兩
願離婚,因欠缺民法第1050條所定之法定方式,而屬無效。
從而,兩造上開兩願離婚既屬無效,爰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
係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一開始說要離婚的是原告,現在又說離婚無效,
兩願離婚書是原告拿給兩個證人簽名,證人簽名時,兩願離
婚書還是空白的,證人簽完以後,兩造才簽名並寫裡面的內
容,寫裡面內容時證人沒有在場。兩名證人是原告找的,兩
願離婚書是原告拿去給兩位證人簽名,跟證人講說兩造要離
婚,被告也有同意原告自己拿兩願離婚書去給證人簽名等詞
,資為抗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
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
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
原告主張上開兩願離婚書上所載二名證人並未親自見聞兩造
確有離婚真意,欠缺法定要式,故兩造離婚無效,婚姻關係
仍存在,惟因兩造已持上開兩願離婚書前往戶政機關辦妥離
婚登記,是兩造間之婚姻關係存否即不明確,且此不安之狀
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從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兩造婚姻關
係存在,應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復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
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所稱兩
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此為民
法第1050條所規定之方式,因此,夫妻間雖有離婚之合意,
惟如未依此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規定,自屬無效(最高
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01號判例、71年度台上字第4712號判決
意旨參照)。再者,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
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其立法意旨在於確實證明
當事人確有離婚之合意,而非出於脅迫或詐欺(最高法院69
年度臺上字第105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離婚之證人,雖不
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然必須親自或
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得為證人(最高法院
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意旨及69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參照)。經查:
1、原告主張兩造於84年1月27日結婚,嗣兩造於107年6月5日,
持上開兩願離婚書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事實,業據提
出戶籍謄本、上開兩願離婚書為證,且有臺中市后里區戶政
事務所107年10月3日中市后戶字第1070003369號函所檢附離
婚登記申請書、兩願離婚書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此部分自堪信為真實。
2、原告復主張上開兩願離婚書上之兩名證人甲○○、丁○○,
係在未親見、親聞兩造確有離婚真意下,即先行簽署內容均
未載明之上開兩願離婚書,後再由被告自行填寫該兩願離婚
書內容乙情,業據證人甲○○到庭證稱:「(問:兩願離婚
書上面『甲○○』之簽名、蓋章是否你本人所為?)是。(
問:你在兩願離婚書上面簽名蓋章時,該離婚書是空白或是
手寫部分已經書寫完畢?)是空白的,連日期都沒有。(問
:原告當時是怎麼告訴你,要請你們簽這個離婚協議書證人
部分?)說她要與她先生離婚,說她的遭遇,感覺很可憐,
我們只是基於幫助的心態。(問:是否見過在庭被告?)沒
有見過。(問:你在兩願離婚書上證人欄簽名蓋章時,你有
跟男方確認過,確實有跟女方離婚的意思?)沒有,因為完
全沒有見過男方,也不曾跟男方聯絡過。(問:所以你只是
片面聽女方即原告陳述,基於同情才幫她簽名?)是。(問
:所以你在離婚書證人欄簽名時,連男方是誰都不知道?)
是。」等語,暨證人丁○○到庭證稱:「(問:兩願離婚書
上面證人欄『丁○○』簽章是否你本人所為?)是。(問:
是否認識兩造?)不認識。(問:既然不認識,為何會在離
婚書上簽名蓋章?)因為原告拜託我。(問:既然不認識,
為何原告會拜託你簽名?)原告是透過朋友找我。(問:哪
位朋友?)徐○○,開早餐店的。(問:原告是如何透過徐
○○找妳的,整個過程為何?)當時我在月眉糖廠上班,徐
○○直接過來我上班的地方找我,徐○○跟我講之後,過一
下子原告自己就出現了。(問:你跟甲○○是朋友關係?)
我們的共同朋友是徐○○。(問:是否有見過在場被告?)
沒有。(問:妳在兩願離婚書上簽名蓋章時,上面是空白的
,還是已經有記載手寫內容?)空白的,連日期都沒有寫。
(問:既然是空白的,你為何還在證人欄簽名?)因為她來
時跟我說她想要自由,基於幫助的心態,覺得原告很可憐,
才幫她簽。(問:你自己在兩願離婚書上簽名蓋章時,有跟
被告確認他有無離婚的意思?)沒有,因為我沒有碰過被告
,也沒有跟被告聯絡過,我完全不認識他。」等語明確。且
觀之被告自陳:「離婚協議書是原告拿給兩個證人簽名的,
證人簽名的時候,離婚協議書還是空白的,證人簽完以後,
我們才簽名並寫裡面的內容,寫裡面內容的時候證人沒有在
場。(問:原告拿離婚協議書給兩位證人簽名時,你有無在
場?)沒有。(問:在兩位證人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整個
聯絡過程,你有直接跟兩位證人聯絡,還是原告聯絡?)都
是原告自己跟兩位證人聯絡,我都沒有跟兩位證人電話聯絡
,也沒有見面過。(問:那兩位證人如何確認你們有離婚的
意思?)因為都是原告說要離婚的,我就跟原告說,你去找
兩位證人,我同意。」等語,足見被告並不否認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據上,足認原告主張上開兩願離婚書上所載兩名
證人甲○○及丁○○並未親自見聞兩造確有離婚真意乙情,
洵屬有據,堪信為真實。是兩造於107年6月5日持以向戶政
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上開兩願離婚書上所載二名證人甲○○
及丁○○,既均未親自見聞兩造當時確有離婚真意,參諸上
揭規定及說明,兩造離婚自不合於民法第1050條規定之法定
要式,而屬無效。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存
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