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平台被占用並增建違建 , 救濟方式例示 :

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請求上訴人拆除該增建物及返還占用之頂樓屋頂平臺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按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民法第821 條前段)。未經共有人協議分管之共有物,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占用收益,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如未經他共有人同意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占用收益,他共有人得本於所有權請求除去其妨害(最高法院74年2月5日74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參照)。

又未經共有人協議分管之共有物,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占有收益,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如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特定一部分,任意占有收益,即屬侵害其他共有人之權利,其他共有人得本於所有權請求除去其妨害或請求向全體共有人返還占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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