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法院裁判費如何計算?

一、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舉例如下 (以第一審為例):
 (一)坐落於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面積30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1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2,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15,000元【計算式:300㎡×10,100×1/2=1,515,000】。
 (二)另門牌號臺中市○○區○○村○○路0段00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為127,8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2,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900元【計算式:127,800×1/2=63,900】。

   (三)裁判費計算:訴訟標的核定價額:1,515,000+63900=1,578,900           裁判費約為:1000+90*110+57.89*99=16631元

(規定參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

二、繳費期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補繳裁判費之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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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此類聲請,原告另須檢附下列資料:
(一)原告須陳報本件分割土地之所有共有人姓名及其應有部分比例。(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
(二)陳報本件分割土地之現況照片(含地上物、道路等)、現況圖並附註說明(含地上物所有人或土地分管使用人等)。
(三)須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準備書狀繕本(各所附資料影本須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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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宜成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