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530號
案由摘要:
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第 1 季審查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2 條  ( 100.01.26 ) 
要旨:
行為人所為無論係法律或事實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均可能構成背信行為
。背信行為之不法性在刑法與民法,原則上應作相同的判斷,倘行為人所
為在民事法規範下並非不法,並不適宜被認定為刑法之犯罪行為,以避免
法規範之矛盾。在有關委託人與受託人之權利、義務之民事法規範已完備
之情形下,自宜依民事法規範來認定行為人是否違反為他人處理事務應盡
之義務,僅在民、刑法規範目的明顯衝突之情形下,為適度之調整,而非
脫離民事法規僅依刑法之角度來認定背信行為,以符合整體法秩序之一致
性,行為人亦較容易預測行為是否違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謝宜成律師 的頭像
    謝宜成律師

    謝律師的法律諮詢站,免費 LINE法律諮詢(Line ID:0921190607)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tw/

    謝宜成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