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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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上訴字第1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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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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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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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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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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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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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第 1 季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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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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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2 條 ( 100.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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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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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所為無論係法律或事實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均可能構成背信行為 。背信行為之不法性在刑法與民法,原則上應作相同的判斷,倘行為人所 為在民事法規範下並非不法,並不適宜被認定為刑法之犯罪行為,以避免 法規範之矛盾。在有關委託人與受託人之權利、義務之民事法規範已完備 之情形下,自宜依民事法規範來認定行為人是否違反為他人處理事務應盡 之義務,僅在民、刑法規範目的明顯衝突之情形下,為適度之調整,而非 脫離民事法規僅依刑法之角度來認定背信行為,以符合整體法秩序之一致 性,行為人亦較容易預測行為是否違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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