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177號
案由摘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第 4 季審查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 條  ( 92.06.25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 條  ( 94.02.02 ) 
要旨:
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毒品罪者,亦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但施用毒品及持
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現行刑法第 5  條第 8  款
定有明文;又刑法第 5  條於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95  年 7  月 1
日生效前,於第 6  款則規定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鴉片罪」者,亦適
用中華民國刑法。所謂「鴉片罪」,乃刑法第 20 章(即刑法第 256  條
至 265  條)所指各罪,包含刑法第 257  條第 2  項之販賣海洛因罪在
內,是被告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於刑法上開規定修正前後均
適用刑法規定,先此敘明。又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
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刑法第 9  條定有明文。所謂「同一行為」,自包含具有高低度階段關
係之自然概念上數行為在內,縱因我國與外國法制不同,就犯罪之處罰起
點(即著手或陰謀)、構成要件等容有歧異,例如美國聯邦刑法典(
U.S.Criminal Code) 就毒品犯罪於第 21 章第 846  條訂有共同陰謀罪
(conspiracy、通謀罪)之處罰,即為我國所無,然共同陰謀販賣海洛因
如與本件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存有高低度階段關係,猶仍屬同一行
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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