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
案由摘要:
請求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69 期 157-161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59、1151、1164 條  ( 91.06.26 ) 
土地法 第 73 條  ( 90.10.31 )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7、119、120 條  ( 92.09.23 ) 
要旨: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
,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於未辦
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
繼承人聲請之,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外,均應
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即明。是繼承人請求他繼承人協同辦理不動產繼承
登記,難認有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則其併訴請分割遺產辦理分別共有
之登記及分割共有物,自亦無從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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