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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資料發布日期:105/12/09

洗錢防制修正案三讀通過 洗錢防制嶄新開展

近二十年之法制大翻修 接軌國際新氣象
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在今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為我國洗錢防制展開歷史新頁。
洗錢防制法在民國85年間制定時,我國為亞洲地區率先通過洗錢防制法專法之國家。惟二十年來,犯罪集團洗錢態樣不斷推陳出新,洗錢管道不再囿於金融機構,甚至利用不動產、保險、訴訟管道等,然本法歷次修正均以刑事追訴為核心,未能與國際規範接軌,致我國雖有專法,但防制效果無法彰顯。加上近來金融、經濟、詐欺及吸金等犯罪大幅增加,嚴重戕害我國金流秩序,影響金融市場及民生經濟,尤其被告如係擁有龐大資金之犯罪集團,影響更鉅,只有自阻斷金流著手,才能澈底杜絕犯罪。
我國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以下稱 APG )會員國,有遵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以下簡稱 FATF)於2012年發布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與武器擴散國際標準40項建議規範之義務,本次修正亦依該40項建議進行全新翻修,帶動並落實我國洗錢防制工作,希望能在2018年第三輪相互評鑑現地評鑑中,我國能展現佳績,使國家及民眾之國際金融商業往來更為靈活,注入新氣象。

修正重點:洗錢犯罪無存、金流軌跡透明、洗防制度建置、國際合作提升;全面遏止吸金與詐欺集團
本次修正幅度相當大,主要目的在重建金流秩序,特別是要求公、私部門落實防制洗錢之相關作為,以強化我國防制洗錢體質,並與國際規範接軌。本次修正擴大特定犯罪範圍、放寬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標準,且明定洗錢行為之處罰包括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三階段,江委員永昌也提案增列擴大沒收新制規定,併同黃委員國昌提案審查通過,針對嚴重影響民眾生活之吸金與詐欺集團,均列為未來執法優先重點。另為落實金流軌跡透明化,包括金融機構、融資性租賃、銀樓、律師、會計師、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業、公證人、信託及公司服務業等,要求應有內稽內控機制、常態化教育訓練、專責人員,同時強化公、私部門之查核與執行機制。本次修正更使我國在國際洗錢防制合作上達到法制接軌,可在具體個案中完成洗錢犯罪所得分享及贓款返還,實係相當符合國際標準之修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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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新聞稿資料發布日期:105/12/20

法務部為推動司法改革 提報11大議題送司改國是會議

為因應總統府即將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法務部已於105年10月7日成立「法務政策諮詢小組」。配合目前司改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已緊鑼密鼓進行議題籌畫分組,為充分掌握司改節奏,本部法務政策諮詢小組將設立執行長一職,專責法務部司改業務之推動,徵召深具檢察歷練及改革經驗,且學識豐富、強於論述的檢察官陳瑞仁擔任,負責統合各議題小組運作,對內協調部內相關業務單位、所屬機關,對外進行溝通交流、媒體宣傳,以利司法改革業務之推動。首要任務,即協助法務部發言人,對外說明法務部已提報司改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的各項司改議題。
本部「法務政策諮詢小組」已初步就社會各方關切之司法改革問題,並參考各檢察機關提報檢方有關之司改事項,擬定出11大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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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資料發布日期:106/01/12

檢視現行測謊規範 務求施測過程嚴謹

監察院於日前通過調查報告,認為現行測謊鑑定無統一規範,測謊結果卻引為刑事證據,相關機關應檢討改善,本部說明如下:
於我國刑事訴訟法制下,檢察官本應遵守嚴格之起訴法定原則,且負有客觀性義務。對於有罪之人,應妥善蒐集證據,使其得到應有之制裁;對於無辜之人,亦應儘速查明事實還其清白。本部致力於強化檢察官之舉證責任,案件縱經測謊鑑定,因測謊僅係偵查程序之一環,檢察官仍需妥善蒐集證據,避免僅以測謊作為偵辦結果之唯一依據,應一併注意有利及不利被告之情形,致力於真實發現,以實現正義。
測謊乃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鑑定方法之一,係由測謊員對受測者提問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問題,藉由科學儀器(測謊機)記錄受測者對各個質問所產生細微之生理變化,加以分析受測者是否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並判定其供述是否真實。就測謊結果所涉證據取捨及證明力判斷,最高法院迭有判決足供參考,本部將要求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注意辦理,以確保追訴實效。
刑事訴訟法並無測謊程序之規定,本部調查局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其他鑑定機關均訂有相關測謊程序規範。惟不同測謊鑑定機關間,就測謊鑑定程序基本要件,應如何建立一致性之原則及作法,本部將召集相關單位共同研商評估,務求施測過程嚴謹,提高測謊鑑定之公信力,以維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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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資料發布日期:106/01/03

不應再坐視判決有罪之被告接連逃亡

近來,又相繼發生被告利用提起上訴、判決尚未確定期間逃匿之憾事,本部再次嚴正呼籲,應儘速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不能再繼續坐視已判決有罪的被告利用法制不備的漏洞接二連三地逃匿!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宣判時被告無須到庭,除了導致法官常常是對著「無被告在場」之法庭宣判的荒謬場景外,更重要的是此時即便法院宣判結果是判處重刑,但因被告不到,法官根本無從審酌是否應當庭羈押,被告依然可保有自由、不受任何拘束,更可利用提起上訴、判決尚未確定期間,從容逃亡,且此類案例已一再發生,使司法公信遭致嚴重打擊。
前(104)年10月間,因違反銀行法吸金逾百億元、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的被告李周全,利用上訴三審期間逃匿,同年12月,又發生前檢察官井天博因貪污案遭法院重判11年6月,同樣利用上訴三審期間逃亡,日前,又發生違法吸金逾5億元、經一審判處12年的被告陳元忠在上訴程序進行中,人間蒸發,接著,唐鋒公司前董事長周武賢因炒作股票違法獲利6億多元,經二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但同樣在二審法院交保後利用上訴三審期間,逃匿無蹤。這些案例,被告都遭法院判處重刑,但宣判時都可不到庭、也都是利用上訴期間從容逃逸。
為澈底解決此問題,本部早於去(105)年6月間,參酌學者專家及德國、美國、日本等立法例,擬具於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之修法建議,送請主管機關司法院參考,呼籲應儘速提案修法:宣判時被告有到庭義務、判處一定刑期以上時,法院應當庭審酌是否羈押。遭判重刑的被告,其人身自由本不應仍和未經起訴、未經判刑之嫌疑人完全相同,此為司法正義的基本要求,德、美、日的法制也都如此設計,我國實不應抱殘守缺。
本部完全認同「刑事程序應嚴守正當法律程序」,但此應是指被告在刑事偵審過程中,無自證己罪的義務、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權利、得請求調查一切有利證據,司法機關在每一程序環節,也應完整維護被告防禦權、給予最公正的程序保障,但絕不是宣判時被告可以隨意決定到場與否,更不應讓已經判處重刑的被告,可利用提起上訴期間從容逃逸,而使所有的司法程序都成為泡影,何況,本部建議的保全羈押制度,亦非宣判有罪即毫無例外一律羈押,而是法官判處一定刑度時,應當庭審酌個案情形決定有無羈押必要,已兼顧保障被告人權與國家司法正義。
我們還要繼續坐視被告利用法制漏洞逃亡嗎?我國的司法公信究竟還能承受幾次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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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資料發布日期:106/03/08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結合相關機關戮力掃毒,105年度查獲各級毒品共計6,596.9公斤,較上年增加1,756.7公斤(即增加36.3%)

毒品防制是政府的重要任務,在緝毒面,除例行性之毒品查緝行動外,為斷絕滋生犯罪源頭之毒品、保護青少年並維護治安,本部指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依「查緝全國社區販毒網計畫」、「全國(同步)緝毒方案」、「護少專案」等計畫與方案,統合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司法警察等機關,於105年共展開5次之全國社區及少年藥頭查緝行動,藉此宣示社區販毒網的查緝決心,及落實社會安全網,並保護少年遠離毒害。
因戮力掃毒之結果,105年地方法院檢察署新收偵查毒品案件為8萬9,038件(其中第一級毒品占24.8%,第二級毒品占71.8%,餘為第三與第四級毒品),較104年增加17.7%,其中第一級毒品較104年增加13.3%,第二級毒品增加22.9%。在新收毒品案件當中,施用行為者7萬2,610件占81.5%,較104年增加19.5%。
又105年度,按當期鑑定純質淨重查獲各級毒品共計6,596.9公斤,較104年增加1,756.7公斤(即增加36.3%)。其中第一級毒品為65.2公斤(海洛因等),第二級毒品為660.2公斤(安非他命等),第三級毒品為1,219.0公斤(愷他命等)及第四級毒品為4,652.5公斤。就毒品來源地區別分,主要以來自中國大陸及香港,分占39.4%、35.9%。同期間經認定符合「毒品製造工廠認定標準」之毒品製造工廠計24 座。此外,基隆及臺北地檢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並結合行政院海巡署、財政部關務署等機關於105年12月初,偵破國內最大宗之走私古柯鹼毒品案,查獲218.45公斤的第一級毒品古柯鹼計200塊,市值超過20億元。就查獲成果而言,105年較前(104)年顯著增加。
本部之毒品政策為對於毒品供應者抱持零容忍的態度,督促所屬檢察機關全力緝毒、從嚴追訴外;對於單純施用毒品者,認為不能只是單純以處罰、排斥的方式對待,已督促所屬檢察機關對此類人士積極辦理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期以機構外醫療資源及社區處遇等方式,協助單純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復歸社會,以建立安全、健康、和諧的無毒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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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資料發布日期:106/03/21

迎接司改國是會議,檢察體系自我改革〜再議案件減少發回與檢察人事民主化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如火如荼進行,各項議題中檢察體系的改革仍為各方關注重點。繼(106)年2月16日本部記者會宣示精緻偵查的具體改革措施後,今天延續第一波改革方案,將針對檢察內部再議案件反覆發回現狀、人事民主化提出以下改革方案:
一、減少發回:再議案件二審自為偵查取代二度發回
現有再議制度有其維持偵查品質之效能,故應予維持,惟應限制次數並加強二審之自行偵查功能,以節省司法資源。朝先行研議修改內部規則,再議之次數限二次,第二次再議時,二審檢察官或者維持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若仍不服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或二審檢察官自行偵查後認應提起公訴者,應檢附起訴書內容,包括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命令一審檢察官起訴,以釐清責任,並改善案件一再反覆發回續查之情形(參看發回續查統計數字),徒增當事人及一審檢察官不必要之負擔。
二、人事民主化改革:外部民主與內部民主併進
為加強檢察體系之獨立性,以及維持檢察官之中立性與客觀性,避免政治力以人事操控司法個案疑慮,必須健全檢察人事體質,同時引進外部參與和內部民主機制,以排除操控之質疑:
(一) 檢察官票選推薦主任檢察官人選:
在加強內部民主部分,法務部長釋放並分享一、二審主任檢察官之圈選權,先由基層檢察官票選推薦人選,再由部長從中提名與主任缺額同額之名單送交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有未獲檢審會通過者,再補提名,至全部通過為止。使檢察官自治精神與部長政治權責兼容並蓄。但有特殊情形者,部長得在提名人數百分之十之範圍內提名當選名單以外之人(例如調部辦事檢察官),以平衡並活化檢察人才之運用。
(二) 部長圈選檢察長前聽取外部意見:
在加強外部民主部分,主要針對一、二審檢察長之產生,納入外部意見之參與,於法務部部長依現制,就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出之建議名單圈選檢察長前,再加入一道機制,亦即部長圈選前應聽取現任或曾任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三名以上專家學者意見後,再為決定。使部長之重要人事權—檢察體系之首長遴選,加入外部民主機制,兼顧部長政治權責與民主正當性。
(三)指揮權陽光化,落實檢察長責任
為加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權的透明化,防止政治不當干預,將擴大檢察官會議之權限,修訂內部規則,節制檢察長依法官法第91條第3項變更檢察官會議決議方式之裁量權。明定於檢察長對該署檢察官會議之決議有意見時,應以交檢察官會議復議方式變更之,並親自到場說明;對復議結果若仍有意見,再以書面載明具體理由附於檢察官會議紀錄後,始得變更之。另於檢察首長行使個案指揮監督權、職務收取權或職務移轉權,依法官法應依書面行之,而未依規定提出書面時,檢察官應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對違反者進行個案評鑑。
本部上開第二波檢察體系改革,均屬不須送立法院修法,而以修訂內部辦案規則、人事法規即可推動之方案。本部以劍及履及之魄力,持續展現改革決心,正面迎接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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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資料發布日期:106/04/06

行政院院會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完備財團法人法制,開啟財團法人法制規範新紀元

「財團法人」是指以獨立財產為基礎,以推動社會公益為目的,由法律賦予法人格之組織。目前有關財團法人之設立及管理,僅有民法原則性之相關規定及各主管機關依職權所訂定之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為主要依據,其規範內容不僅難以因應社會變遷,且法律位階亦有不足。為補充民法規範之不足,建構財團法人之周延法制環境,發揮其造福人群之公益目的,法務部研議完成「財團法人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並經行政院院會於今(6)日審查通過,俟完成立法程序後,未來將有「財團法人法」此一法律完整規範管理財團法人,開啟我國財團法人法制規範新紀元。
本草案之重點如下:
一、區分「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各有不同之監督密度
目前財團法人之管理並未區分為政府捐助或民間捐助者,故未依其性質不同而予以適當管理。本草案區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則採低密度監督,以回應社會各界對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加強管理之期待。
二、健全財團法人之人事制度,避免利益衝突,期能充分發揮功能
禁止財團法人將財產為違反利益衝突規範之移轉、運用。董事或監察人不得假借職務之便,而為圖利行為;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違反時並設有罰鍰規定(本草案第14條至第16條)。明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之人數、任期、職權及消極資格(本草案第39條至第47條)。
三、明定財團法人之財務管理機制,強化內控及稽核制度
(一)明定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應採取存放金融機構、 購買公債、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與不動產或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方法(本草案第19條)。
(二)明定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內控及稽核制度。又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本草案第24條),並授權各主管機關得針對規模較大之財團法人訂定更詳細之財務報表制度(本草案第25條第5項)。
四、建構財團法人之財務資訊透明機制,透過社會監督,導引健全發展
明定財團法人之財務資訊公開之原則,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與運作資訊應送主管機關備查及主動公開,俾透過社會大眾共同監督,導引財團法人健全發展(本草案第25條第3項)。
五、建立財團法人之退場機制,明確化其廢止、合併及休眠之處理
明定財團法人之廢止許可要件(本草案第30條)、創設財團法人合併制度(本草案第34條至第37條)、建立休眠財團法人之處理機制(本草案第67條)。
六、強化對政府捐助或捐贈之財團法人之監督機制,俾維護公產、落實公益
(一)明定我國政府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視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本草案第2條第3項)。
(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原則上為無給職,且不得雙重受薪(本草案第52條)。
(三)強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退場機制,明定其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效益不彰或情事變更,而無存續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本草案第58條)。
(四)授權主管機關得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財產管理與運用方法、投資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預決算之編審、核轉、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等事項,訂定更嚴格之監督規定,以確實發揮政府捐助之財產用於公益(本草案第61條)。
(五)對於政府機關(構)等為主要捐助(贈)人之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如有加強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者,其應加強之監督機制(本草案第64條、第65條)。
(六)對於本法施行前已由政府捐助(贈)型態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政府聘(派)之董(監)事人數之比率,應與政府捐助(贈)基金之比率相當(本草案第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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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資料發布日期:106/04/28

    迎接司改國是會議 自我改革系列  法務部精進被害人權益保護之新作為

     繼之前本部在司法改革上,陸續推出檢察改革系列、獄政革新之自我改革方案後,現在接著將就刑事程序傳統上處邊緣地位的被害人權益保護,提出精進改革方案,在強化追訴效能、保障被告人權的同時,檢察體系將更努力照顧犯罪被害人的權益。
     首先本部向來重視被害人權益,除各地檢署結合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保護協會)之資源,現已有各類協助犯罪被害人之方案,提供被害人法律諮詢、訴訟協助、心理諮商、被害人補償申請之協助等。未來將更積極回應被害人普遍有需求之要項,結合警方、民間資源進行下述不待修法之精進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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