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別】最高法院79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二)【會議日期】民國791016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第33164

【相關法條】民法第513875條(74.06.03

【決議】採乙說。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9月版)上冊第10611064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9月版)上冊第11191122

提案

  院長提議:甲承建乙定作之集合房屋大樓一幢,竣工後,經乙劃為若干區分所有物,分別出賣於他人,並移轉為各該他人所有;因定作人乙對於甲承建房屋之地下室新建工程、結構工程及部分裝修工程應付之報酬尚未清償,甲是否得以此項報酬債權之全部,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規定,僅對受讓其中一區分所有物之該他人行使法定抵押權?有甲、乙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

  一建築物區分為數部分,而各得獨立為所有權之客體者,應就各該獨立之不動產因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分別發生民法第五百十三條所定之法定抵押權,亦即應分別計算興建各該區分所有物之工程款,僅以該工程款債權為限,分別對各該區分所有物行使法定抵押權。就本件事例言,甲主張之工程款分為地下室新建工程、結構工程及部分裝修工程三項,僅得就各該工程所附之區分所有物工程款債權,分別行使民法第五百十三條所定法定抵押權。

乙說

  甲承建乙所定作之房屋,為集合房屋大樓之全部,其本此承攬關係所生之報酬債權,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五條所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之同一法理,自得就此項報酬債權之全部,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規定,僅對受讓其中一區分所有物之該他人行使法定抵押權。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提請公決

【決議】採乙說。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謝宜成律師 的頭像
    謝宜成律師

    謝律師的法律諮詢站,免費 LINE法律諮詢(Line ID:0921190607)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tw/

    謝宜成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