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別】最高法院78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會議日期】民國780509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75.04.25)刑事訴訟法第504條(71.08.04

【決議】採甲說。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71.08.04)民事訴訟法第183條(75.04.25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9月版)上冊第1049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9月版)上冊第1098

【提案】

  民三庭提案:茲有某甲以某乙開車時疏於注意,將其子某丙撞死,於某乙被訴追過失致人於死刑事訴訟中,在第二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某乙賠償殯葬費、扶養費及慰撫金。第二審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該民事庭以某甲之請求是否有理由,與某乙之過失致人於死罪是否成立有關(一審判乙無罪,二審判乙有罪,乙上訴三審中)。因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裁定在某乙被訴過失致人於死罪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民事訴訟。該裁定是否正當,有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

  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從或甚難判斷者而言,此項犯罪嫌疑,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均屬之。甲於乙被訴過失致人於死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判,查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即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既無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訴訟即無從或甚難判斷之情形,民事法院當可自行調查審查,不受刑事法院認定事實之拘束,即無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民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裁定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民事訴訟程序,自有未合。

【乙說】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立法理由與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立法理由相同(該兩條係由十九年公布之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二項拆開分別規定而來),皆以避免裁判矛盾(參看該第一百七十八條之立法理由)損害司法威信為目的。因之,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應從寬解釋,即該條係謂,因有犯罪嫌疑牽涉民事裁判時,民事法院得於訴訟進行裁定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民事訴訟程序。就現今社會言,尤宜如此解釋,以免增加困擾。因之,就本提案言,第二審民事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以前採此說者,亦甚多。

  何者為當,請公決

【決議】採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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