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別】最高法院78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會議日期】民國780418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第31883

【相關法條】民法第127條(74.06.03

【決議】採乙說。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9月版)上冊第1046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9月版)上冊第1096

【提案】

一、院長提議:對於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定之商品,是否包括不動產在內,有採不同之見解,有左列甲、乙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

  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稱之商人,舉凡販賣商品之人即足當之,無須具備一定要件。建築商人營建房屋,連同基地出售者,此項房地,具有商品之性質,從而建築商人供給房地所生代價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即有上開條款之適用。

【乙說】

  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謂商人所供給之商品,係指動產而言,不包括不動產在內,此觀該條款規定將商人所供給之商品,與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之產物併列,不難明瞭。魯某為建築商人,製造房屋出售,其不動產代價之請求權,無上開條款所定消滅時效之適用。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提請公決。

【決議】採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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