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別】最高法院69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會議日期】民國69年03月04日
【相關法條】民法第769、770、772、832條(19.12.26)
【決議】
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不過有此請求權而已,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而認其並非無權占有。
【參考法條】民法第769、770、832條(19.12.26)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第924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第973頁
【提案】
院長交議: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在未為登記前,其占用該地,有無正當權源?有甲、乙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
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在未完成地上權登記前,雖未取得地上權,但其占有該地,究不能因此而認係無權占有。
【乙說】
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不過有此請求權而已,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而認其並非無權占有。
以上二說經提出研究報告,究應以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議】採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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