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別】最高法院6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會議日期】民國69年04月01日
【相關法條】民法第450、451、832條(19.12.26)
【決議】
法律關係定有存續期間者,於期間屆滿時消滅,期滿後,除法律有更新規定,得發生不定期限外,並不當然發生更新之效果。地上權並無如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規定,其期限屆滿後,自不生當然變更為不定期之效果,因而應解為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限期屆滿時,地上權當然消滅(本院六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九五號判決)。(同乙說)
【參考法條】民法第450、451、832條(19.12.26)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第925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第974頁
【提案】
院長交議: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期間屆滿後,土地所有人對於地上權人繼續使用土地,未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有無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有甲、乙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
兩造係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設定地上權,則關於租賃之規定,當然有其適用。如出租人於租期屆滿後,不反對續租,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應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在設定地上權後,其地上權亦應視為不定期限。
【乙說】
按法律關係定有存續期間者,於期間屆滿時消滅,期滿後,除法律有更新規定,得發生不定期限外,並不當然發生更新之效果。地上權並無如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規定,其期限屆滿後,自不生當然變更為不定期之效果,因而應解為於限期屆滿時,地上權當然消滅。
以上二說經本院推事提出研究報告,究應以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議】
法律關係定有存續期間者,於期間屆滿時消滅,期滿後,除法律有更新規定,得發生不定期限外,並不當然發生更新之效果。地上權並無如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規定,其期限屆滿後,自不生當然變更為不定期之效果,因而應解為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限期屆滿時,地上權當然消滅(本院六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九五號判決)。(同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