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別】最高法院68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會議日期】民國680731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229232406804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60.11.17)土地法第46-269條(64.07.24

【決議】

  土地分割因地政人員在地籍圖上繪劃界線之錯誤,致與應分割之現場界線不符,因而在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面積,亦有差誤,受不利益之當事人,申請當地地政事務所更正,該所認應更正,而通知雙方前往辦理,他方拒絕時,因此種錯誤,涉及私權,該受不利益之一方當事人,可以訴請他方同意辦理更正(參照本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一六一七號判決);如其訴訟標的價額超過銀元八千元,並得上訴第三審。(同甲說)

【參考法條】土地法第46-269條(64.07.24)民事訴訟法第466條(60.11.17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9月版)上冊第905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9月版)上冊第954

【提案】

  民四庭提案:土地分割因地政人員在地籍圖上繪劃界線之錯誤,致與應分割之現埸界線不符,因而在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面積,亦有差誤。受不利益之當事人,申請當地地政事務所更正。該所認應更正,而通知雙方攜帶所有權狀、國民身份證、印章到所辦理。他方拒絕。該受不利益之一方當事人可否訴請他方同意辦理?此種事件如其訴訟標的價額超過銀元八千元,可否上訴第三審?有甲、乙、丙三說:

【討論意見】

【甲說】此種錯誤,有涉私權,可以訴請他方同意辦理更正。亦得上訴第三審。

【乙說】此種請求同意更正地籍圖及面積之行為,不能作為訴訟之標的而提起民事訴訟。

【丙說】此係定不動產界線之事件,無論第二審判決准否,均不得上訴第三審。

  以上三說,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議】

  土地分割因地政人員在地籍圖上繪劃界線之錯誤,致與應分割之現場界線不符,因而在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面積,亦有差誤,受不利益之當事人,申請當地地政事務所更正,該所認應更正,而通知雙方前往辦理,他方拒絕時,因此種錯誤,涉及私權,該受不利益之一方當事人,可以訴請他方同意辦理更正(參照本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一六一七號判決);如其訴訟標的價額超過銀元八千元,並得上訴第三審。(同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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