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別】最高法院67年度第9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會議日期】民國670829

【相關法條】民法第450451767條(19.12.26

【決議】

  甲之房屋出租與乙,後因負債,經法院查封,甲對該房屋即喪失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權,其對該房屋之繼續出租與否,更漠不關心,嗣於拍賣期間租期屆滿,乙仍繼續使用該房屋,甲雖未即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亦難認為有默示同意繼續出租之意思,乙自不能主張民法四百五十一所定默示更新不定期繼續租約之效果,迨該房屋由丙拍定,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丙遂以租賃關係業因租期屆滿而消滅,認乙為無權占有,訴請返還房屋,自非法所不許。(同甲說)

【參考法條】民法第450451767條(19.12.26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9月版)上冊第881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9月版)上冊第929

【提案】

  院長交議:甲將所有之房屋出租於乙,後因負債,出租之房屋經法院查封,於拍賣期間適租期屆滿,乙仍繼續使用收益,甲未即為反對之意思表示,嗣該房屋由丙拍定,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丙遂以租賃關係業經租期屆滿而消滅,認乙為無權占有,訴請返還房屋,有下列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

  甲之房屋出租於乙租賃期限屆滿,仍由乙繼續使用,甲雖未即為反對續租之意思表示,但該房屋於租期屆滿前,業經法院查封,甲對該房屋已喪失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權利。其對該房屋之繼續出租與否,更漠不關心,在乙於租期屆滿後,仍繼續使用該房屋時,甲雖未即為反對續租之意思表示,亦難認為甲有默示同意繼續出租之意思,乙不能主張民法四百五十一所定默示更新不定期繼續租約之效果。租賃關係仍於租期屆滿時消滅,而成無權占有,故丙之請求有理由。

【乙說】

  強制執行之查封程序,原以禁止債務人就所執行之財產處分或設定負擔為目的,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債務人並不因此即喪失管理權或使用該財產之權。反對續租,非處分行為,債務人尚非不得為之,甲既未即為反對續租之意思表示,仍有民法四百五十一之適用,而成不定期租賃,故丙之請求無理由。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議】

  甲之房屋出租與乙,後因負債,經法院查封,甲對該房屋即喪失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權,其對該房屋之繼續出租與否,更漠不關心,嗣於拍賣期間租期屆滿,乙仍繼續使用該房屋,甲雖未即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亦難認為有默示同意繼續出租之意思,乙自不能主張民法四百五十一所定默示更新不定期繼續租約之效果,迨該房屋由丙拍定,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丙遂以租賃關係業因租期屆滿而消滅,認乙為無權占有,訴請返還房屋,自非法所不許。(同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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