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別】最高法院67年度第3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一)【會議日期】民國67年03月14日
【相關法條】民法第125、300、303條(19.12.26)
【決議】
債務之承擔,債務人雖有變更,而其債務仍為同一之債務,並非成立新債務,原債務之性質及內容均不變更,且參照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上段規定,債務人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則關於承擔之債務之消滅時效,自應自該債務原來請求權可得行使時起算。
【參考法條】民法第125、300、303條(19.12.26)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第869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第916頁
【決定事項】
債務之承擔,債務人雖有變更,而其債務仍為同一之債務,並非成立新債務,原債務之性質及內容均不變更,且參照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上段規定,債務人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則關於承擔之債務之消滅時效,自應自該債務原來請求權可得行使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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