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別】最高法院66年度第7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會議日期】民國660926

【相關法條】民法第126233條(19.12.26

【決議】

  本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一四八四號判例既有「所謂利息包括遲延利息在內」之文句,可見遲延利息亦為利息,縱解釋遲延利息係賠償債務給付遲延所生相當利息之損害,亦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短期消滅時效之適用。參照本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七三○號判例及六十五年六月八日總會決定事項(二)之意旨,對請求返還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對於相當於已罹短期消滅時效之租金利益,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則依同一法理,對相當於已罹短期消滅時效之利息損害,自亦不得請求為賠償而給付。

【參考法條】民法第126233條(19.12.26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9月版)上冊第858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9月版)上冊第906

【提案】

  院長交議:因金錢債務遲延給付而生遲延利息請求權,有無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短期消滅時效之適用?有下列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

  遲延利息係賠償債務給付遲延所生之損害,非定期倩務,故應適用原金錢債權之消滅時效,並無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五年短期時效之適用。

【乙說】

  本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一四八四號判例既有「所謂利息包括遲延利息在內」之文句,可見遲延利息亦為利息,縱解釋遲延利息係賠償債務給付遲延所生相當利息之損害,亦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短期消滅時效之適用。參照本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七三○號判例及六十五年六月八日總會決定事項(二)之意旨,對請求返還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對於相當於已罹短期消滅時效之租金利益,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則依同一法理,對相當於已罹短期消滅時效之利息損害,自亦不得請求為賠償而給付。

  以上兩說,究以何說為是?請公決

【決議】採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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