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別】最高法院65年度第9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四)【會議日期】民國651207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60.11.17)刑事訴訟法第490503條(57.12.05

【決議】

  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若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之(本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五○號判例參照),而宣告無罪之案件,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雖可駁回原告之訴,但祇能從程序上駁回,不得以其實體上之請求為無理由而駁回之(本院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民、刑庭總會決議參照)。刑事法院之移送裁定既不合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未經原告之聲請,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法院)。民事法院仍應以原告之訴提起不當,從程序上駁回,不得為實體上審理。(同乙說)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60.11.17)刑事訴訟法第490503條(57.12.05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9月版)上冊第847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9月版)上冊第894

【提案】

  院長交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未經原告之聲請,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民事法院可否為實體上審理?有下列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

  刑事法院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竟依同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移送,固有未合,惟民事法院應受該移送裁定之拘束,移送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影響,況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是否合法,應以起訴時主張之事實衡量,不因其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而有差異,仍可就實體上為審理。

【乙說】

  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若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之(本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五○號判例參照),而宣告無罪之案件,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雖可駁回原告之訴,但祇能從程序上駁回,不得以其實體上之請求為無理由而駁回之(本院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民、刑庭總會決議參照),刑事法院之移送裁定既不合法,民事法院仍應以原告之訴提起不當,從程序上駁回,不得為實體上審理。

  以上兩說,究以何說為是?請公決

【決議】

  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若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之(本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五○號判例參照),而宣告無罪之案件,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雖可駁回原告之訴,但祇能從程序上駁回,不得以其實體上之請求為無理由而駁回之(本院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民、刑庭總會決議參照)。刑事法院之移送裁定既不合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未經原告之聲請,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法院)。民事法院仍應以原告之訴提起不當,從程序上駁回,不得為實體上審理。(同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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