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別】最高法院63年度第4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會議日期】民國63年08月27日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22、247條(60.11.17)
【決議】
票據債務人如主張票據上簽名係偽造或印章係盜蓋而提起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法院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即票據之真偽首應加以調查審認,依據調查認定之結果,即可為確認票據債權是否存在之判決,無須由票據債務人先提起確認票據為偽造之訴。
【編註】
本則決議於民國92年5月13日經最高法院92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刪除後段「倘票據......之原則有違」。原決議文:票據債務人如主張票據上簽名係偽造或印章係盜蓋而提起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法院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即票據之真偽首應加以調查審認,依據調查認定之結果,即可為確認票據債權是否存在之判決,無須由票據債務人先提起確認票據為偽造之訴。倘票據債務人以票據出於偽造,欲求確認票據債權人之債權不存在,必須俟獲得確認票據為偽造之確定勝訴判決後,始能提起,殊與訴訟經濟之原則有違。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22、247條(60.11.17)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第806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第853頁
【提案】
院長交議:主張票據上簽名係偽造或盜蓋印章而請求確認票據債務不存在者,是否必須先提起確認票據為偽造之訴獲有確定勝訴判決,始得提起?
有下列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得以蓋章代之),依票據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票據乃文義證券,證券上之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上所載文句而定其效力。因之,執票人執有票據債務人簽名或蓋有其印章之票據者,當然享有票面所載之債權。票據債務人如主張票據上簽名係偽造或印章係盜蓋而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時,須先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後段規定提起確認證書為偽造(即票據為偽造)之訴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始可。苟無該項確認票據為偽造之確定判決,難認執票人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乙說】
票據債務人如主張票據上簽名係偽造或印章係盜蓋而提起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法院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即票據之真偽首應加以調查審認,依據調查認定之結果,即可為確認票據債權是否存在之判決,無須由票據債務人先提起確認票據為偽造之訴。倘票據債務人以票據出於偽造,欲求確認票據債權人之債權不存在,必須俟獲得確認票據為偽造之確定勝訴判決後,始能提起,殊與訴訟經濟之原則有違。
以上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議】採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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