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未繳清全部遺產稅前,可否先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有2人以上,因故無法一次全部繳納應納稅款,部分納稅義務人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1條之1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於繳納應繼分遺產稅後,得申請國稅局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前繳清稅款,始得辦理後續繼承登記事宜;惟納稅義務人有2人以上,因故無法一次繳納全部應納遺產稅,為避免所繼承之土地及或建築改良物,逾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辦理繼承登記期限,將遭地政機關加徵規費及列冊管理,且逾列管期限仍未聲請登記,恐遭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納稅義務人可申請按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開立繳款書分別繳納後,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逕向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王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20萬元,繳納期限為105年3月10日,繼承人有甲君、乙君及丙君共3兄弟,嗣繼承人間對繳納方式無法達成共識,致無法一次繳清應納遺產稅,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加徵應納登記費之罰鍰及列管,甲君可於繳納期限前,先向國稅局申請按應繼分(1/3)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款(即40萬元),於繳納該應繼分分單稅款後,即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再向地政機關申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補充,又按應繼分(1/3)分單或分單差額(2/3)之繳款書,均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是全體繼承人均應對該2份遺產稅繳款書負連帶清償責任,且在全部稅額未繳清前,不可以辦理遺產分割登記、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因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即使由部分納稅義務人繳納,但分單差額部分,全體繼承人仍負連帶繳納責任,且如逾繳納期限未繳納,仍依法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移送行政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https://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69322&ap=0&pc=15&k=&nid=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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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公同共有不動產 按應繼分繳稅 可辦登記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4)日表示,對於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不動產,繼承人若在2人以上時,可向國稅局申請按繼承分例,分單繳納遺產稅,再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為逾期未申請繼承,遺產反而被政府接管,甚至公開標售充公。

 

國稅局官員表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在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滯納金、利息後,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以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不過,官員強調,當遺產登記為公同共有的不動產之後,在遺產稅等全部應納稅額及款項繳清之前,將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

官員舉例說明,台北市有名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家中尚有配偶A君,以及育有4名子女,其遺產繼承人總共5人,須在今年9月10日之前,繳納甲君遺產稅100萬元。

因上述5名繼承人間,尚有紛爭未解決,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為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而被地政機關列管並加收規費,官員建議,可由配偶A君在繳納期限前,先向國稅局申請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按其應繼分計算,A君應納的遺產稅額為20萬元,再辦理繼承登記。

由於甲君的遺產稅仍有80萬元未繳清,仍為連帶債務,因此即使A君已繳完應繼分的遺產稅,但仍只能辦理土地的公同共有登記;在其餘4名子女尚未繳清應負擔的遺產稅之前,A君仍然無法將不動產出售移轉給土地開發商。

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責任,即使A君已繳納20萬元的分單遺產稅,但其餘的80萬元差額仍負有繳納義務,如果逾期未繳,每超過2天將按應納稅額的1%加徵滯納金,超過30天則會被國稅局將全體繼承人移送強制執行,並按日加計利息。

(工商時報)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705000144-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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