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名義

(一)持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是否應提出本票原本 ?取得債權憑證後再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仍應提出本票原本?

(二)業經宣示之宣告假執行判決,是否不待送達即發生效力,而得為 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三)法院誤認裁判書不合法之公示送達為合法,而依聲請付與裁判確 定證明書者,執行法院以該裁判為執行名義,是否不受該確定證 明書之拘束,而仍得就執行名義之成立與否為實質上之審查?

(四)數連帶保證人保證同一筆債務,債權人已對主債務人及全部連帶 保證人取得債權憑證,其中一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主債務人 之債務後,得否持債權人交付之原債權憑證、代償證明書,逕對 其他連帶保證人之財產聲請為強制執行?

(五)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 不同意者,未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然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反另訂新分配期日實施分配,則債權 人或債務人於新分配期日前提起第二次聲明異議並提起分配表異 議之訴是否合法?

 

二、外國判決許可執行之訴

(一)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執行之範圍是否以該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主文為限?抑或包括主文以外之相 關權利?

(二)當事人請求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有無理由?

 

三、執行名義之形式審查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以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其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是否為該抵押權所擔保,執行法院之審查程度為何?可否因裁定時已予審查,即受其拘束?

四、管轄權:

強制執行法第7條就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已設有規定,是否仍 可依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以定執行事件之管轄法 院?

五、聲明異議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票款債權已時效完成,則債權人就系爭執行名義票款債權之利息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時,該利息債權是否因票款原本債權之時效完成而隨同消滅?

(二)債務人得否該以利息債權因票款原本債權之時效完成而隨同消滅,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

(三)以合夥團體之名義投標,執行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給全 體合夥人公同共有。原不動產所有權人聲明異議,有無理由?

(四)債權人持和解筆錄所載債權主張對拍賣之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非以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明參與分配並聲明承受拍賣之不動產,惟先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經刑事判決以該和解筆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而判處罪刑確定,執行法院得否為實質審查認定法定抵押權不存在而駁回其參與分配之聲明? 

(五)強制執行法第12條與第39條之區別何在?

(六)債權受讓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時,若未提出已通知債務人債 權讓與之證明文件,經執行法院通知補正,而未補正,可否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對於分配表提出異議,應於分配 期日一日前為之,如分配期日前一日為國定例假日,有無民法第 122條有關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 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規定之準用?

(八)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所持執行名義之債權已於強制執行程序 實施前輾轉讓與第三人,該第三人對原執行名義可否得以其利益 受到侵害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

(九)執行法院未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執行程序效力如何?如依強制執 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以執行法院違反「應遵守之程序」為由 聲明異議,是否有理由?

(十)債權人持一審勝訴判決聲請假執行,執行法院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對第三人核發扣押命令,經該第三人以無債權存在聲明異議,然債權人並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對該第三人起訴,該假執行之執行程序是否當然終結? 是否須由執行法院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始能謂為終結?

(十一)嗣該一審判決經二審廢棄,債務人得否依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1項規定,以假執行之宣告失其效力為由,援引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十二)債權人以更名前之債務人名稱取得執行名義,並對該債務人聲請 強制執行,更名後之債務人以執行名義所載債務人與更名後之債 務人名稱不同而聲明異議,是否有理由?

(十三)執行名義內容為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執行法院依執行名義所載內 容命債務人履行,債務人可否以股票已經轉讓他人為由依強制執 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

(十四)執行法院拍賣不動產,開標時,得標者本人未到場,所委託之人 亦未提出委任狀,其投標得否因補正提出委任狀而有效? 拍定後,其他未得標人以得標者未到場且其受託人未提出委任狀 不具投標資格為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是否因已拍定,執行 程序終結, 而不得提起?

(十五)拍賣不動產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後,執行法院已發給拍定人權利移轉證書,拍定人可否以該拍定物有物之瑕疵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聲明異議?

(十六)上開情形,執行法院若認拍定物確有物之瑕疵,可否為撤銷拍定之處分?

(十七)執行法院點交時,如發現拍定之建物已部分滅失無法點交,執行法院仍不排除拍賣標的物之點交,債務人應否返還滅失部分之價金,甚或由執行法院裁定廢標?

(十八)受訴法院為准許債務人供擔保停止執行之裁定,並經債務人供擔保後,始由執行法院就債權人聲請執行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之扣押命令送達第三人,則債務人可否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已為之執行命令?

(十九)執行法院實施強制執行時,如發現為執行名義之本票有偽造情形,得否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認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撤銷已核發之執行命令?

(二十)拍賣公告未記明拍賣之土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拍定後,拍定人拒 絕繳納價金,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拍賣 程序,有無理由?

(二十一)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執行法院對第三人發扣押命令,債務人及第三人均以扣押之標的係禁止執行之財產而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是否均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處理?或者應分別依同法第12條及第119條之規定處理?

(二十二)聲明異議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逾分配期日起法定10日之期 限始具狀向執行法院陳報起訴,而未同時附起訴證明,且事後再 補起訴證明,該分配表異議之訴是否合法?

(二十三)查封前,債務人已將設定有抵押權之房地出租予第三人使用,債 權人對該抵押物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抵押權,並提出債務人及第 三人共同立具之切結書,該切結書載明如果債權人實行抵押權時 ,該租賃關係即視為終止,惟承租人(即第三人)對租賃關係是 否已終止有爭執,執行法院能否依切結書之記載,實體上審認租 約之效力已因債權人行使抵押權而終止,並於拍賣公告載明拍賣 之房地應予點交?

(二十四)被繼承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被拍賣,兼債務人(限定繼承人)及第三人之共有人,得否主張有優先購買權?

(二十五)數筆土地被拍賣,拍賣公告載明「數筆土地合併拍賣」,若只就其中一筆土地主張優先購買,是否符合「同一條件」?

(二十六)執行法院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繼續性金錢給付債權核發扣押命 令,並進而核發移轉命令予該執行債權人時,如有第三債權人就 同一債務人之同一繼續性給付債權聲請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關 於債務人未到期繼續性給付債權,是否對執行債權人不生債權移 轉之效力?又該移轉命令是否因違反多數債權人平等原則而當然 無效?

(二十七)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所謂「債權人同意」,其中所指「債權人」之範圍究何所指?又執行債權人聲請暫緩執行,併案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時,執行法院應否命併案執行債權人預納執行必要費用?

(二十八)執行法院對於暫緩執行之聲請有無裁量權?

六、廢標之救濟:執行法院就宣布第一高標者拍定後又予以廢標,並諭知次高標者 得標,則原拍定人究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或提起確認 買賣關係存在之訴尋求救濟?

七、執行程序終結:二個不同之債權人就同一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先後聲請 強制執行,而後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先取得執行法院所核發之 收取命令,並已收取完畢後,先聲請執行之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 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或聲明異議,則該執行程序是否已經終 結?

八、債務人異議之訴:

(一)於拆屋還地訴訟繫屬前,向當事人之一方承租系爭房地之第三人,是否為該訴訟勝訴確定終局判決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

(二)上開第三人如認為債權人依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拆屋還地之強制執行,將影響其承租權之行使時,可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三)倘債權人未以確定終局判決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為債務人而對之聲請強制執行,該人可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四)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確定裁判,債權人以之聲請強制執行,其執行名義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何款?是否為同法第14條第2項所指無確定判決效力者? 

(五)在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就大陸地區確定判決所認定之權利義務有爭執,以不成立為由依上開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否合法?

(六)債權人以契約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債權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 行,債務人得否主張該損害賠償之債權,嗣因其行使契約解除權 而消滅,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之債務人異議之訴?

(七)兩造就工程承攬報酬請求成立訴訟上和解,並書明「兩造其餘請 求拋棄」,則原告持該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被告之 財產時,被告以該項工程有瑕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抵銷其承攬報 酬給付義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有無理由?

(八)本票執票人持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係以聲請時或本票裁定送達發票人時始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九)發票人以執票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重行起算之時效雖尚未完成,但自法院之本票裁定送達發票人後重行起算之時效已完成,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有無理由?

(十)法院發給債權憑證後,債權人於時效重行起算後已逾時效期間始 再聲請強制執行,而先後取得第二次及第三次之債權憑證,嗣其 持第三次取得之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主張時效已完 成而提起異議之訴,有無理由?

(十一)債務人(被告)對宣告假執行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債權人則以 該宣告假執行之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以第一 審未提出之抗辯事由(例如時效抗辯、同時履行抗辯)對該強制執 行程序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有無理由?

九、許可執行之訴:

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 認非執行力所及而裁定駁回者,是否只得提起許可執行之訴?抑 兼可提起抗告?

十、第三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 利者,是否包括事實上之占有及處分權在內?

十一、異議之訴:

(一)第三人可否以建造執照上之起造人已變更為其名義,該建物為其所有為由,主張債權人不得對之聲請查封,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

(二)執行法院可否以建造執照上之起造人已變更為第三人名義,認定該建物為第三人所有,而依同法第17條規定,撤銷已為之查封?

(三)執行法院是否得依同法第16條之規定,指示主張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另提執行異議之訴?

十二、停止執行:

(一)提起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等者,陳明願供擔保,依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聲請停止執行,法院是否即應予准許,無權審酌其無 勝訴可能而否准?

(二)仲裁判斷之債權人尚未依仲裁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裁定,或尚未聲請強制執行程序者。則債務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時,是否可依仲裁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

(三)如已開始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是否因上開停止執行裁定而使原據以進行之強制執行程序失所附麗而應予撤銷?

(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普通清算期間,強制執行程序應否當然停止 ?

十三、債權憑證:

(一)第三人對執行法院之扣押命令及收取命令未異議,亦未給付債權人,債權人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逕向第三人強制執行,如執行結果不足清償,執行法院所核發之債權憑證,可否於列原執行名義之債務人外,再列該第三人為債務人?

(二)又執行法院囑託他法院代為執行,受託法院執行結果,債權人不足受償,可否發債權憑證?

(三)債權人對債務人取得有實質確定力之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 確定之支付命令)後聲請強制執行,並由執行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嗣債務人死亡,債權人仍對其聲請強制執行而換發債權憑證, 該換發後之債權憑證是否有效?可否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債務 人之繼承人聲請撤銷發給債權憑證及已進行之執行程序等執行處 分,有無理由?

十四、參與分配:

(一)債權人於執行法院作成分配表前一日參與分配,債務人具狀否認債權人之債權,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惟並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執行法院暫緩核發分配款有無理由?

(二)債務人是否應另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方有阻止停止分配之效力?

(三)無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參與分配,但未繳納執行費,執行法院應否裁定命定期補正?在分配表之附註欄記載「參與分配人應補繳執行費若干」,是否已裁定命定期補正?

(四)承上,該債權人於法定期間經過後、法院裁定命補繳前繳納執行費,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五)執行法院所定分配期日,因分配表對部分債權人未合法送達無從 實行分配而改定分配期日,就同一分配表重新再送達,原先已收 受送達之債權人未於原定分配期日前一日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者, 就再送達之同一分配表於改定分配期日前提出書狀聲明異議,是 否合法?

(六)稅捐債權是否優先於普通債權?是否受強制執行法第32條第1項規 定參與分配時點之限制?

(七)執行分配表上之分配款受領人,對同案債權人聲請執行其所得領 取之分配款有異議時,究應對該聲請執行之同案債權人提起分配 表異議之訴或聲明異議?

(八)不動產拍賣時,如債權人僅為一人,執行法院製作之分配表是否 為強制執行法第39條之分配表?債權人或債務人有不同意者,可 否適用分配表異議救濟程序?

(九)對執行法院製作之分配表提出異議狀,未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2 項規定記載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執行法院 應否命補正?補正期限為何?

(十)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對於分配表上所載執行標的物之所有權是否屬執行債務人所有有爭執,因而對分配表具狀聲明異議並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是否有理由?

(十一)執行債務人並未就分配表所載之債權金額或順序或存在與否具狀聲明異議並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由於參與分配之債權人乃接續執行債務人履約同時具有第三人身分,則代位行使其上開權利是否有理由?

十五、重複執行:債權人以金錢請求權之執行名義,向某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可 否再持同一執行名義,就債務人在他法院轄區內之財產聲明參與 分配?

十六、除去租賃權:

(一)執行法院除去租賃權,是否以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為必要?

(二)抵押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2項實行抵押權,需否依同條第1項以書狀聲明參與分配?

十七、分配表異議之訴:

(一)同一執行名義記載之債務人有數人,其財產散居各地,分別由不 同法院管轄,債權人先向其中之A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某一債務人 之財產,再由A法院囑託B法院強制執行另一債務人在B法院轄 區內之財產。B法院之強制執行事件先行拍定,並製作分配表, 將債權人在A法院已繳納之執行費列為普通債權,未優先受償, 債權人對B法院主張該執行費應優先受償,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有無理由?

(二)債權人以假執行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製作分 配表後,債務人以本案判決上訴相同理由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有無理由?

十八、對動產執行:

(一)建造執照能否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標的?

(二)過度查封之效力?

(三)執行債務人認執行法院超額查封而聲明異議,其異議有無理由,究應以查封時價值或異議裁判時價值,衡量是否超額查封?

十九、違背查封效力:未辦保存登記之不動產實施查封後,第三人辦理保存登記,有違 執行效果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執行法院得否不待塗銷所有 權登記,即續行拍賣程序?如須塗銷,應由執行法院逕為通知塗 銷或另行起訴?

二十、對不動產之執行:

(一)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經拍定後,執行法院通知其他分別共有人優 先承購,某共有人於拍定前死亡,在未分割遺產前,其數繼承人 中之一人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具狀向法院行使優先承購權有無理 由?

(二)強制執行法第82條所定「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是否為執行法院「應遵守之程序」?又其計算方式為何?

(三)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所稱「執行程序終結」所指為何?

(四)執行法院於拍賣公告記載「本件合併拍賣之部分標的之共有人主 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其他標的一併購買」之條件, 是否發生效力?

(五)執行法院拍賣農舍及其基地,拍賣公告漏未記載:「無自用農舍 者,始得參與投標應買」之資格或條件,投標人於投標時未提出 「無自用農舍」之證明,能否於拍定後命補正?

(六)土地於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出租予第三人建造房屋,抵押權人依民法第877條規定聲請將該房屋併付拍賣,執行法院應否先審究該租賃關係是否影響抵押權之實行且終止租賃關係後始得拍賣之。

(七)當事人對於執行法院所為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屬於執行處分 性質之裁定不服,得否逕行提起抗告?抗告法院對該抗告,得否 逕為裁定?

(八)不動產拍定人未於期限內繳足價金,經執行法院進行至特別拍賣 程序後,仍未予拍定,而視為撤回執行者,執行法院可否依債權 人之聲請,就原拍定人所繳之保證金額予以扣除其得標金額與最 後所定底價之差額後,再行退還其餘保證金?

(九)債權人在特別拍賣程序中,依法聲明承受拍賣標的物者,何時成立買賣契約,是否即生相當變賣終結之效力?

(十)強制執行之不動產經二次減價拍賣未拍定,再經特別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此種情形應否發給債權憑證?請求時效是否因視同撤回執行而依民法第136條第2項規定視為不中斷?

二十一、其他財產之執行:執行法院查封債務人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公同共有權利後,未待 遺產分割完畢,即逕行拍賣,其拍賣程序是否有瑕疵?拍定人請 求撤銷原拍定程序,有無理由?

二十二、拍賣日期之計算: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82條規定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14 日,究屬強行規定或訓示規定?

(二)公告之日是否應算入14日中?

二十三、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債務人將房屋出租予第三人,約定租金應每月繳納,其對第三人 有租金債權,於執行法院對該租金債權發扣押命令前,第三人已 將尚未到期之租金債權簽發多紙支票交付債務人,約定由債務人 按月提示,執行命令送達後,債務人將收受之支票轉讓他人,而 第三人未向銀行為止付通知,讓該等支票兌現,是否有違背扣押 命令,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二十四、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一)債權人以法院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拆屋還地 ,該屋之承租人於拆屋還地之訴訟事件繫屬前已占有該屋, 因而聲明異議,是否有理由?

(二)拆屋還地之強制執行,得否依強制執行法第125條準用第99 條規定解除第三人之占有?

二十五、行為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一)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 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第1項規 定科處怠金是否應以債務人故意不履行為要件?

(二)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將債權人所持有債務人公司股票辦理過戶登 記,究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或第130條強制執行?

二十六、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一)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之假處分裁定,須否聲請強制執行?其執行何時生效?

(二)債務人於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對司法事務官所為假扣押裁 定之異議救濟方法是否屬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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