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463782&ctNode=27518&mp=001

(摘自法務部新聞稿)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被告及其辯護人資訊獲知權獲進一步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於105年4月29日作成釋字第737號解釋,認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被告及其辦護人關於資訊獲知之權利保障仍有未足,要求相關機關應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修正刑事訴訟法規定。
本次修法主要核心,為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時,被告之辯護人原則上享有與審判中相同之閱卷權,就該聲請羈押之卷證資料均得為檢閱、抄錄或攝影(第33條之1)。然新法亦參酌大法官前開解釋理由書所指:「為確保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於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自得限制或禁止其獲知」之意旨,規定於有前述情形時,法院仍得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相關證據,不宜率予揭露(第93條第2項但書)。
本次修法對於檢察官偵查中聲請羈押程序,將造成影響,為此,法務部近期內將舉辦新法講習,俾使所屬檢察官儘快瞭解修正內容,以期減少衝擊,並兼顧被告防禦權與偵查效能之妥適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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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發布日期:10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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