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勞資爭議的實務判決

 

【裁判字號】:78年台上字第1052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78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要旨】: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雇主固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給付該條所列各款之災害補償。惟「職業災害」,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 條第四項規定,係指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 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 傷殘或死亡而言。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73.07.30)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 2 條 (80.05.17)

【裁判字號】:78年台上字第1644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78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要旨】: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其在醫療中不能工作 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所明定,故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或疾病,不論傷害大小,所罹疾 病亦不以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職業病為限,祗須其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均應補償其工資損失,此與同條第一款規定雇主補償勞工必需之醫療 費用,明文以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職業病為限者不同。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73.07.30)

【裁判字號】:78年台上字第371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78 年 02 月 28 日

【裁判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遭遇之職業災害,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二條第四項規定係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 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 傷害、殘廢或死亡。準此,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所稱之職業傷害 ,當指上述雇主提供工作埸所之安全與衛生設備等職業上原因所致勞工之 傷害而言。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73.07.30)

【裁判字號】:82年台上字第1472號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補償費

【裁判日期】:民國 82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要旨】:

楊宗瑋車車禍死亡,領得勞工保險局發給因職業災害致死亡之給付五十九 萬四千元,此項給付,既係因職業災害所領得之給付,而職業災害保險金 係由雇主全額負擔,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但書、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 一款規定,應予扣除。上訴人並非災害發生之加害人,且勞基法第五十九 條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 非損害賠償,應無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73.07.30)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5 條 (84.02.28) 民法 第 217 條 (84.01.16)

【裁判字號】:84年台上字第2727號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補償金

【裁判日期】:民國 84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要旨】: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但書固規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已由雇主 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惟須支付之費用即保險費係由雇主 負擔時,始有其適用,此觀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即明。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73.07.30)

【裁判字號】:87年台上字第1949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87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 再承攬,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 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第二項規定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 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依此條規定,事業單位、承攬人、中間 承攬人、最後承攬人就災害補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事業單位、承攬人、 中間承攬人為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而本件 上訴人就其員工而言,係最後承攬人,上訴人就本件職業災害之發生雖無 過失,惟按職業災害補償乃對受到「與工作有關傷害」之受僱人,提供及 時有效之薪資利益、醫療照顧及勞動力重建措施之制度,使受僱人及受其 扶養之家屬不致陷入貧困之境,造成社會問題,其宗旨非在對違反義務、 具有故意過失之僱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而係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 存權,並保存或重建個人及社會之勞動力,是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 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凡僱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 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受僱人縱使與有過失,亦不減損其應有之 權利。 參考法條:民法總則 第 188 條 (18.05.23) 勞動基準法 第 59、62 條 (73.07.30)

【裁判字號】:87年台上字第2281號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裁判日期】: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要旨】: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乃係令雇主負擔保險費 (參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 五條第一款) ,由國家代雇主履行職業災害補償,以確保勞工職業災害補 償請求之公正、迅速,並減輕雇主經濟負擔之制度,既依勞工保險條例所 為之給付,其本質上仍屬勞基法之勞工職業災害補償。從而勞工因遭遇職 業災害而致死亡,其遺屬因同一事故已依勞工保險條例所領得之保險給付 ,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但書、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予扣 除抵充之。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雇主因不依法辦理勞工保 險,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所致之損失,雇主應按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之給 付標準賠償勞工。是勞工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乃屬勞工保險給付之代替 權利,其本質上仍屬勞工保險給付,亦得抵充勞動災害補償。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87.05.13)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5、72 條 (84.02.28)

【裁判字號】:87年台上字第1629號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事件

【裁判日期】:民國 87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要旨】:

一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可免發給 工資,為保障受職業災害勞工之生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前段規定,雇主應按勞工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此所稱原領工資, 應係指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而無工資可得之前一日 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而言;其工資為計月發給者,則以之前最近 一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此由該條款規定及勞 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照觀之即明。是勞工因遭 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如仍繼續工作,於相當時間後始就醫而不能工 作者,其原領工資,自應以其最後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一日工資為準 ,非得以其遭遇職業災害前所得之工資為其原領工資。 二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係為保障勞工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保存或重 建個人及社會勞動力之特別規定,非屬損害賠償之性質,並無民法第 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87.05.13) 民法 第 217 條 (18.11.22)

【裁判字號】:87年台上字第1253號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裁判日期】:民國 87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之喪葬費係勞工死亡後始發生之費用, 死亡補償費則係勞工死亡後對遺屬所為之給付,均非已故勞工之遺產,自 無繼承之可言。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87.05.13)

【裁判字號】:87年台上字第233號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

【裁判日期】:民國 87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要旨】:

職業災害補償,基本上亦為損害賠償之一種,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乃係基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特別規定,依此條之規定,對於雇主雖 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即雇主不得以自己無過失為由而拒絕賠償,惟損害賠 償之法則,我國規定於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八條,其中第二百十 七條規定之過失相抵,係為促使被害人注意履行其應盡之義務,以避免或 減少損害之發生,職業災害補償既為損害賠償之一種,自仍有民法第二百 十七條之適用,以促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對於自己生命、身體之安全,盡 其應盡之注意義務,避免或減少危險或損害之發生,故自目的而言,職業 災害補償適用民法上過失相抵原則,與保護勞工之意旨,並不相違。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85.12.27) 民法 第 217 條 (85.09.25)

【裁判字號】:86年台上字第2294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給付補償費)事件

【裁判日期】:民國 86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雇主之補償範圍並非悉與勞保醫療 給付相同,亦即並非勞工已參加保險者,雇主即不必補償其醫療費用,否 則同條但書即不必規定雇主得就勞保已給付之部分主張抵充,是勞工已參 加保險者,雇主僅得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就勞保已支付部分 主張抵充;勞保不給付部分,仍應由雇主補償。又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 其所需之掛號費,乃就診所必需之醫療費用,應在雇主補償之範圍。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73.07.30)

【裁判字號】:86年台上字第1905號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裁判日期】:民國 86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後,其遺屬對第三人即加害司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係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而發生;其遺屬對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請求, 則係基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而來。兩者之意義與性質有 所不同,既無法律明文規定,雇主自不得以勞工之遺屬對第三人有侵權行 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由,而拒絕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或主張應將此部 分之金額扣除。本件上訴人縱有自加害司機陳鍬城處獲得一百八十五萬元 之損害賠償額,惟此係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而發生,揆諸上開說明, 似不得將此部分之金額扣除。原審不察,遽予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八 條賠償責任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權利對第三人之請求 權之規定,認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讓與其對第三人陳鍬城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因上訴人已自陳鍬城處獲得賠償一百八十五萬元,自應將此金額自 本件職業災害之請求中予以扣除,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尚有未合。 參考法條:民法總則 第 184、228 條 (18.05.23) 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73.07.30)

【裁判字號】:86年台上字第1580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事件

【裁判日期】:民國 86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要旨】: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負之補償責任,係法定補償責任,並 不排除雇主依民法規定應負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此由該法第六十條規定 「雇主依前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自 明,原審依調查證據為辯論之結果,認定上訴人對防止熱交換器有崩塌之 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未設置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設備,違反勞工安 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與陳貽壎負共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因而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不違背法令。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59、60 條 (85.12.27)

【裁判字號】:89年台上字第1783號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民國 89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 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於勞工有過失時,雇主應無民法第二百十七條主張 過失相抵之適用,為本院最近所持之見解。原審以本件被上訴人依勞動基 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向上訴人請求補償醫療期間不能工作之工資, 縱其對本件職業災害之發生有過失,上訴人亦不得主張過失相抵云云,核 無不合。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87.05.13) 民法 第 217 條 (88.04.21)

【裁判字號】:92年台上字第2687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92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費全部由雇主負擔,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 亡、殘廢、傷害或疾病,依勞工保險條例發給職業災害補償費,雇主得以 之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此觀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 款及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即明。陳○清因系爭事故所生 之損害,就其自己之過失部分,應自行負擔損害,幸○公司僅對過失相抵 後之賠償金額負其責任,自得以陳○清領取之勞工保險殘廢補償費抵充該 部分之賠償金額。原審未注意及此,先自陳○清之損害額扣除該勞工保險 殘廢補助費後,再依過失相抵法則減輕幸○公司賠償金額,殊難謂合。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59、60 條 (91.12.25) 民法 第 217 條 (91.06.26)

【裁判字號】:92年台上字第1960號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補償等

【裁判日期】:民國 92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於勞 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同法第二條 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 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 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 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其第二 款所規定之獎金係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 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是依上開有關規 定,年終獎金並非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之工資之一種。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91.12.25)

【裁判字號】:91年台上字第2466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91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要旨】:

勞工在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同法第十 三條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避免勞工於職業災害傷病醫療期間,生 活頓失所依,係對於罹受職業災害勞工之特別保護,應屬強制規定,雇主 違反上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自不生契約終止之效力。 參考法條:民法 第 28 條 (71.01.04) 民法 第 184 條 (89.04.26)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 1、5 條 (91.06.12)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2 條 (90.12.12) 勞動基準法 第 13、59 條 (91.06.12)

【裁判字號】:95年台上字第2779號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要旨】:

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給付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 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因債務人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 任之債務。又勞工因遭職業災害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補償,該雇主所負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並不以雇主有故意或過失或其他可歸責事由存在為必要,即非在對於違 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雇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而係在維護勞工及其 家屬之生存權,係以生活保障為目的之照顧責任,並非損害賠償責任之性 質。 參考法條:民法 第 292 條(91.06.26) 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91.12.25)

【裁判字號】:95年台上字第2542號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要旨】: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 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性質上非屬損害賠償。且按職業災害補償乃對受 到「與工作有關傷害」之受僱人,提供及時有效之薪資利益、醫療照顧及 勞動力重建措施之制度,使受僱人及受其扶養之家屬不致陷入貧困之境, 造成社會問題,其宗旨非在對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雇主加以制裁或 課以責任,而係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保存或重建個人及社會 之勞動力,是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凡雇主對 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 受僱人縱使與有過失,亦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原審謂:職業災害之成立 ,必須在勞工所擔任之「業務」與「災害」之間有密接關係存在,即造成 職業災害之原因,須雇主可得控制之危害始有適用,若危險發生之原因非 雇主可控制之因素所致,自不宜過份擴張職業災害認定之範圍,否則無異 加重雇主之責任,而減少企業之競爭力,同時亦有礙社會之經濟發展云云 ,自屬可議。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59、62 條(91.12.25)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 2 條(91.06.12)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91.04.25) 民事訴訟法 第 477 條(92.06.25)

【裁判字號】:95年台上字第1913號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請求雇主補償 工資,以在醫療中者為限。如已治療終止,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 體遺存殘廢者,則得依同條第三款請求雇主給付殘廢補償。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2、55、59 條(91.12.25)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24、25、41 條(90.10.31) 民事訴訟法 第 477、478 條(92.06.25)

【裁判字號】:95年台上字第854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由雇主負擔費用之其他商業保險給付,固非依法令規定之補償,惟雇主既 係為分擔其職災給付之風險而為之投保,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職業災 害補償制度設計之理念在分散風險,而不在追究責任,與保險制度係將個 人損失直接分散給向同一保險人投保之其他要保人,間接分散給廣大之社 會成員之制度不謀而合。是以雇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確保其賠償資力 ,並以保障勞工獲得相當程度之賠償或補償為目的,應可由雇主主張類推 適用該條規定予以抵充,始得謂與立法目的相合。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91.12.25)(http://mywoojdb.appspot.com/j9m/j9m?pagen=1&lawname=%E5%8B%9E%E5%8B%95%E5%9F%BA%E6%BA%96%E6%B3%95&lawno=%E7%AC%AC59%E6%A2%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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