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案例:
某甲因二級毒品有聲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並獲准,因其於5年內再犯,所以收到檢察官的傳票去開庭說明後,遭檢察官撤銷其緩起訴並收到起訴公文函,如果某甲未來認罪,是否有輕判或緩刑機會?
分析:
    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2 項)。係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之例外規定,屬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之「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是依前揭條文第2 項既明定:前項(第1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即已明示施用毒品案件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之法律效果為「依法追訴」,而非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所定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得「繼續偵查或起訴」規定,此乃因檢察官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 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某甲遭撤銷緩起訴,無法再聲請附戒命治療緩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條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未來如予起訴,被告某甲一方只能在審判時提出辯護意旨狀,於意旨狀上量刑事由時,請法院考量某甲目前經濟狀況、家中成員、犯後態度,給予得易科罰金判決。至於爭取緩刑,因為某甲是再犯,爭取緩刑有相當難度,宜由律師協助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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