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邊線問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
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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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邊線外是保留給行人、慢車(單車)或臨停車輛使用;若汽機車任意駛出邊線,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2款:「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另外,《公路法》第2條第10款:「 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機車常被歸屬於此類)

 

交通實務上對於機車一向不算友善..除了常被認定屬汽車的一種,還必須跟真正的"汽車(甚至大車)"爭道...在道路上如同以卵擊石,大車駕駛素質也參差不齊,有些對機車並不友善,機車騎士為了保護自己,保持安全距離,不得已常騎於邊線外,如有事故時卻容易因此被歸責.....最常見的就是被大車擠到邊線外,如有事故,機車容易遭致認定"任意駛出邊線"而違規有責..甚至在警方紀錄或鑑定意見中遭援引為理由之一而作出對機車騎士不利判斷

機車族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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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宜成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