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居住的大樓完工多年,但是有些住戶空置著沒有搬來住,也不繳交管理費,要
如何處理?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
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
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
規定。所謂管理費就條文詞義之範圍,係包含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
用及必要之修繕費用。分擔方式有三種,其一,公共基金支付。其二,規約或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定之。其三,按各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由此可知,公寓大
廈未設置公共基金,亦未訂定規約或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則必須採行第三種方式
分擔管理費。初不問區分所有權人有否搬入進住甚或建商尚未出售之餘屋自應按其共有
之應有比例分擔管理費。其欠繳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
付者,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
及遲延利息。
(參考內政部營建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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