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不具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有當

事人能力,但依立法意旨係指管理委員會依民事訟訴法第四十條為訴訟之當事人,尚不

得據此而謂管理委員會可提出刑事告訴,…且因其非刑事訴訟之適格之被害人(因管理

委員會性質上屬非法人團體),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亦不得

提起自訴。
 

(參考內政部營建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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