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
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同條第五
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必要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條例第二十
三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來函所述亂丟垃圾或製造噪音等行為應屬違反前揭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管理
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故規約如有罰款之規定,管理委員會
或管理負責人自得依其規定執行,必要時亦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之規定處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公寓大廈停車場之使用管理得訂定於規約中或於規約約定另行訂定「停車場使用管理
辦法」,故有關違規停車之情事,如規約或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對於不依規定停車之
住戶有罰款之規定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得依其規定執行,惟如有另得逕行
予以鎖車之規定,因其涉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除非經其同意或有法律授權之明文規
定,否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不宜逕行為之,以免承擔法律責任。
惟應注意者,前開規約應依條例第三十一條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始具效力,
未依前揭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不得逕行執行。
(參考內政部營建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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