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473號
案由摘要: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70 期 140-144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13、758、767 條  ( 97.01.09 ) 
要旨:
當事人透過債權行為(如買賣、贈與)及物權行為(如移轉所有權登記)
而完成其交易行為者,該債權行為雖成為物權行為之原因,惟基於物權行
為之無因性,該債權行為於物權行為完成後,即自物權行為中抽離,物權
行為之效力,尚不因債權行為(原因行為)不存在、撤銷或無效而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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