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441號
案由摘要:
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70 期 25-31 頁
相關法條:
強制執行法 第 133 條  ( 103.06.04 ) 
民法 第 129、184、191-1 條  ( 91.06.26 ) 
民事訴訟法 第 222 條  ( 102.05.08 )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8、9、51 條  ( 83.01.11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3 條  ( 90.12.19 ) 
要旨:
消滅時效因假扣押強制執行而中斷者,於法院實施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例
如查封、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強制管理、對於假扣押之動產實施緊
急換價提存其價金、提存執行假扣押所收取之金錢(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
十三條前段)等行為完成時,其中斷事由終止,時效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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