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上下班途中車禍受傷,職災權益如何維護?

一、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二、勞保職災醫療給付補助:

(一)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支付。

(二)另享有住院期間30日內膳食費半數之補助,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8zdg9CX8WL8%3d)

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查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故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於同法第五十九條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於醫療期間內勞工所為之惡意行為,應不在該條保護範圍之內。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08月11日台勞動三字第12424號函...)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2=12424&cnt=1&now=1&lnabndn=1&recordno=1)

四、綜上,勞工得向公司(雇主)請求職災之補償,若公司拒絕,得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若仍拒絕與您協調處理,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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