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

最高法院106年2月14日第3次民事庭會議通過有關借名登記之決議一則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 106/2/14 討論事項: 一○五年民議字第一號提案

院長提議: 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就特定不動產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乙未 經甲同意,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其處分行為 效力如何?

甲說(有權處分說):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 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 、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 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 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 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乙說(原則上有權處分,例外於第三人惡意時無權處分): 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 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 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出名人在名義上為財 產之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且法律行為之相對人係依該名 義從形式上認定權利之歸屬,故出名人就該登記為自己名 義之財產為處分,縱其處分違反借名契約之約定,除相對 人係惡意外,尚難認係無權處分,而成立不當得利。

丙說(無權處分說): 出名者違反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將登記之財產為物權處 分者,對借名者而言,即屬無權處分,除相對人為善意之 第三人,應受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之保護外,如受讓之相 對人係惡意時,自當依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無權處分之規定 而定其效力,以兼顧借名者之利益。 以上三說,應以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議: 採甲說(有權處分說)。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謝宜成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