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載貨證券附記「就貨運糾紛應適用美國法」之文句,可否認係雙方當事人之約定,有無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第一項之適用? (二)載貨證券係由運送人或船長單方簽名之證券,其有關仲裁條款之記載,可否認係仲裁契約? (三)關於散裝小麥運送短少之損害賠償問題

 

【會議次別】最高法院67年度第4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會議日期】民國670425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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