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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466326&ctNode=27518&mp=001

(摘自法務部新聞稿)

建構完整法制才能防止被告逃亡

  昨日媒體報導經法院判決有罪之中興紡織集團前負責人周音喜利用提起上訴期間逃亡,本部再次嚴正呼籲,應儘速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不應讓已判決有罪的被告利用法制漏洞接二連三逃匿,踐踏司法公信!
  近年來一再發生社會矚目案件之被告於發監執行前逃亡,多是因被告利用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宣判時被告無須到庭,故即便法院判處重刑,但因被告可以不到,法官無從於宣判同時審酌是否應當庭羈押或命令為其他替代處分。換言之,法院於法庭宣示判決時,並不知道被告現在何處,以致無法確保後續上訴或執行程序之進行,另一方面,被告亦可於知悉判決結果後,藉由提起上訴、判決尚未確定期間,從容逃亡,此類案例已一再發生,司法公信屢遭嚴重打擊。
  為解決此問題,本部於去(105)年6月間,參酌學者專家及德國、美國、日本等立法例,擬具於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之修法建議並送請主管機關司法院參考,呼籲應儘速提案修法,更欣見司法院於今年(106)2月對此正面回應,發布「從人民觀點推動有感司法改革」新聞稿,具體揭示:「為預防被告在審判階段或判決確定後逃亡,司法院將研修刑事訴訟法,使裁判之結果可確實實現,包括:宣示判決時被告應到庭聽判;非羈押中的被告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2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法院宣判時應啟動羈押審查程序」等,對此本部甚表認同,期待司法院依其宣示內容儘速提出修法草案,澈底阻絕被告逃亡之法制漏洞,重建我國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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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468824&ctNode=27518&m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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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完備財團法人法制,開啟財團法人法制規範新紀元

「財團法人」是指以獨立財產為基礎,以推動社會公益為目的,由法律賦予法人格之組織。目前有關財團法人之設立及管理,僅有民法原則性之相關規定及各主管機關依職權所訂定之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為主要依據,其規範內容不僅難以因應社會變遷,且法律位階亦有不足。為補充民法規範之不足,建構財團法人之周延法制環境,發揮其造福人群之公益目的,法務部研議完成「財團法人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並經行政院院會於今(6)日審查通過,俟完成立法程序後,未來將有「財團法人法」此一法律完整規範管理財團法人,開啟我國財團法人法制規範新紀元。
本草案之重點如下:
一、區分「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各有不同之監督密度
目前財團法人之管理並未區分為政府捐助或民間捐助者,故未依其性質不同而予以適當管理。本草案區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則採低密度監督,以回應社會各界對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加強管理之期待。
二、健全財團法人之人事制度,避免利益衝突,期能充分發揮功能
禁止財團法人將財產為違反利益衝突規範之移轉、運用。董事或監察人不得假借職務之便,而為圖利行為;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違反時並設有罰鍰規定(本草案第14條至第16條)。明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之人數、任期、職權及消極資格(本草案第39條至第47條)。
三、明定財團法人之財務管理機制,強化內控及稽核制度
(一)明定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應採取存放金融機構、 購買公債、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與不動產或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方法(本草案第19條)。
(二)明定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內控及稽核制度。又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本草案第24條),並授權各主管機關得針對規模較大之財團法人訂定更詳細之財務報表制度(本草案第25條第5項)。
四、建構財團法人之財務資訊透明機制,透過社會監督,導引健全發展
明定財團法人之財務資訊公開之原則,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與運作資訊應送主管機關備查及主動公開,俾透過社會大眾共同監督,導引財團法人健全發展(本草案第25條第3項)。
五、建立財團法人之退場機制,明確化其廢止、合併及休眠之處理
明定財團法人之廢止許可要件(本草案第30條)、創設財團法人合併制度(本草案第34條至第37條)、建立休眠財團法人之處理機制(本草案第67條)。
六、強化對政府捐助或捐贈之財團法人之監督機制,俾維護公產、落實公益
(一)明定我國政府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視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本草案第2條第3項)。
(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原則上為無給職,且不得雙重受薪(本草案第52條)。
(三)強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退場機制,明定其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效益不彰或情事變更,而無存續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本草案第58條)。
(四)授權主管機關得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財產管理與運用方法、投資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預決算之編審、核轉、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等事項,訂定更嚴格之監督規定,以確實發揮政府捐助之財產用於公益(本草案第61條)。
(五)對於政府機關(構)等為主要捐助(贈)人之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如有加強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者,其應加強之監督機制(本草案第64條、第65條)。
(六)對於本法施行前已由政府捐助(贈)型態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政府聘(派)之董(監)事人數之比率,應與政府捐助(贈)基金之比率相當(本草案第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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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所遺應領抵價地權利,屬被繼承人遺產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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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105年上路,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新舊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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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新制,虧損也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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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一例一休新制,員工加班費之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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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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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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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購買汽車作為載貨或接待客戶使用,所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是否得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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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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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將自106年5月起對建築師、技師及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業者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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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塗銷因欠稅遭禁止處分登記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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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稅率自106年5月12日起改採10%、15%、20%三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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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以營利為目的,應辦理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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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須符合法定扶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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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不動產經法院拍賣,如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仍應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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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個人出售因配偶贈與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財產交易損益計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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